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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09/2024-25986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327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327号)

发布日期: 2024- 09- 11 10 : 23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丁某芳。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编号为1330382002022111174344203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同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产品照片中可以清楚看到商家所销售打蛋器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使用原材料、材质、耐热温度、生产日期、保质期、总迁移量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回复称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待售的不锈钢打蛋器产品均附有中文标签,标签上注有:品名、材质、生产商、地址、服务电话、生产日期、合格证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编号为1330382002022111174344203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线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1)该举报件已经局领导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且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详细陈述了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2)执法人员于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未发现被举报商品无中文标签,且该标签上标有品名、材质、生产商、地址、服务电话、生产日期、合格证、执行标准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第8条第8.3项之规定,因上述法律及标准中对被举报商品标签中是否应该标注生产许可证、耐热温度、保质期、总迁移量无具体规定,且被举报人提供了该批次被举报产品的检测报告。(3)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举报产品未发现有举报人所述有明显刺鼻气味,气味感官等正常无异味。(四)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依据基于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 镉 铬 铅的测定的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报告内检测项目符合上述标准要求。三、申请人无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据统计,截止2022年12月2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系统上的举报高达1201起。证明申请人是有目的、有针对地购买相关产品,并大量购买,以索赔为目的,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申请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而是为了索赔的目的,其整个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编号为1330382002022111174344203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丁某芳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人为丁某芳,被投诉举报人为某木雕公司,投诉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2年11月5日在拼多多店铺某网店,支付4.99元购买‘打蛋器’一份,商家发货电话:139xxxxx808,到货后发现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 打蛋器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使用原材料、材质、耐热温度、生产日期、保质期、总迁移量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二 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之4.2感官要求。请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同年11月2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乐清市大荆镇某村的某木雕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网店有销售6寸、8寸、10寸、12寸不锈钢打蛋器,被举报人提供了其销售批次打蛋器的检测报告,其待售的打蛋器包装内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有品名、材质、生产商、地址、执行标准、服务电话、生产日期、合格证等,执法人员对上述不锈钢打蛋器进行感官检查,没有发现有明显刺鼻气味,气味感官等正常无异味。同年11月22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丁某芳“经查,理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1日对某木雕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现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如下:1.经我局执法人员到某木雕公司经营场所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待售的不锈钢打蛋器产品均附有中文标签,标签上注有:品名、材质、生产商、地址、服务电话、生产日期、合格证等。2.关于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证,并未发现当事人所售打蛋器有刺鼻气味。3.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了所售不锈钢打蛋器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基于GB4806.9-2016、GB31604.49-2016,各项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鉴于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丁某芳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回复页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案。本案,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编号为1330382002022111174344203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32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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