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7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7号) |
申请人:陈某旺。 委托代理人:张某春,系申请人妻子。 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同月13日完成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申请人从其父陈某奶继承的所在某村地号47-48-107地块上的空基部分和空基南面牲畜栏的21㎡被非法登记给第三人。为了解相关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2年8月2日申请人向柳市镇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乐清市乐成中心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月3日,接到邮政快递员电话,柳市镇不动产登记中心拒收,退回原处。8月5日却接到柳市镇不动产登记中心115办公室领导的电话(0577-57123815),让申请人本人过去,并带上申请人与陈某奶的父子关系证明。到了115办公室才知道原来寄乐成中心的信件在115办公室的桌子上。我在电脑上看到陈某甲,陈某通,陈某美和李某睿串通伪造的那份分家析产的分书和里面的一部分内容,申请人要求复制给申请人,被拒绝。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不动产登记记载信息资料。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8月2日及次日反复申请,其于5日当面作出说明,是指的是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15办公室的领导吗?他并未向申请人作出与涉案信息公开决定书一致的任何说明。申请人向温州市自规局写信并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希望温州自规局领导对下属单位作出正确指导,依法公开。温州自规局在答复中指出:经审查,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要进行信访、投诉、举报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的。也就是说怕我们信访、投诉、举报才不公开的,并不是不能公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针对的行政不作为,是指2022年8月3日提交给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程序作出答复。2022年8月2日的那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因为快递员说地址不详没人收,所以申请人次日又寄了一份地址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综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乐清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经审查,由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而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2022年第076号),告知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的规定,携相关证件向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解。2022年7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决定书。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仍然于2022年8月2日、2022年8月3日反复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再于2022年8月5日当面向申请人作出与上述政府信息决定书内容一致的说明后,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给予查询处理。据此,被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申请人认为,其于2022年8月2日、2022年8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且至迟于2022年8月5日知道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申请。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申请人未收到延期答复的情况下,应当自2022年9月2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8日,陈某旺向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地号为47-48-107集体土地上房屋目前确权登记情况;2、地号为47-48-107集体土地中‘空基’部分(后附范围图)的权属变化以及该变化的修编及批准材料;3、关于上述“空基”确权登记变化的合法性说明。2022年7月29日,资规局作出2022年第076号《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称:“有关您申请的信息,经审查,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请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80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的规定,携相关证件向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解。”陈某旺收到后,于2022年8月3日又向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于次日签收。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地号为47-48-107集体土地上房屋目前确权登记情况;2、地号为47-48-107集体土地中‘空基’部分(后附范围图)的权属变化以及该变化的修编及批准材料;3、关于上述“空基”确权登记变化的合法性说明。资规局收到后未作出书面答复。陈某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邮件交寄单、乐清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答复。2022年8月3日,申请人再次提起所需信息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系重复申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即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的重复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