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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09/2024-25986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11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4- 09- 11 10 : 44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马某虎。

被申请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方励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1980年10月至1994年4月参军服役,1994年5月安置于乐清市土地局,1999年4月起参加乐清市事业试点养老保险,2009年8月因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与国土局解除聘用关系。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服役期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核定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导致作出错误决定。1980年10月至1994年5月期间是申请人服役年限和分配工作时间,也是军龄年限,1994年6月至1999年3月是工作年限,被申请人依据的文件制定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中的有关问题”,文件约束的内容不涉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军人服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该法作为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该法也没有规定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根据1986年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复函浙江省劳动人事厅“你厅浙劳险(86)146号来文收悉。所询关于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专业人员如下: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据此,申请人服役年限和分配工作期间的年限应当与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1980年10月至1994年5月期间服役年限为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申请核定1980年10月至2009年8月合计19年内4个月的视同缴费年限。经核实,申请人马某虎于1980年10月至1994年4月参军服役,1994年5月安置进入原乐清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7月16日因犯受贿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2009〕温乐刑初字第597号)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年8月原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马某虎解除聘用关系。申请人马某虎于1999年4月开始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内务部《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等文件规定,退伍军人的军龄与参加企业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或一般工龄,其应适用关于工龄的一般规定。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以及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的规定,退伍军人的军龄视同工龄,与退伍后参加工作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如果职工在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其在个人缴费前的工作时间(工龄)和服役年限(视同工龄)均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马某虎于2009年7月受到刑事处分并被解除聘用关系,故其在个人缴费前的工作时间和服役年限均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马某虎于1980年10月至1994年4月参军服役,1994年5月安置进入原乐清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工作。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期间,马某虎已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2009年7月16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09〕温乐行初字第597号),判决马某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年8月20日。原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解除与马某虎聘用关系的决定》(乐土资发〔2009〕65号),鉴于马某虎因犯受贿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事实,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第29条第6款和第39规定,解除与马某虎的聘用关系。2022年10月8日,马某虎向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核定1980年10月至2009年8月合计19年内4个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同年10月26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发布)第八条,《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劳动教养、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的工龄计算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马某虎的申请事项决定如下:1、1980年10月至1999年3月期间年限不予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1999年4月至2009年8月期间已缴纳事业试点养老保险,无需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马某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乐清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分配工作介绍信、刑事判决书、关于解除与马某虎聘用关系的决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不予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核准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在与其工作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受刑事处分后,其军龄能否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 )第九条的规定,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其应适用关于工龄的一般规定。《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明确,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申请人于1994年退伍安置进入原乐清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工作,其军龄已与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未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则应依照所在单位的具体参保时间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因刑事犯罪于2009年7月被判刑,后被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其工龄的计算应按照〔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其军龄不能与之后的工作年限相互割裂单独视同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明确,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请人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期间已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因其受到刑事处分,其1980年10月至1999年3月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视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其1999年4月至2009年8月的缴费年限无需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3〕1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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