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79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79号) |
申请人:麦某旌。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职务:局长。 第三人:某母婴生活馆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在该店购买了此产品,购买时商家宣传为婴幼儿儿童,到货后发现是固体饮料,商家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定,固体饮料不得宣传适用于未成年人,该产品含有新资源食品:酵母β-葡聚糖,卫生部规定该原料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本人将上述内容事实于2023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已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规,被申请人避重就轻、并未处理本人的投诉,属程序错误不当、应当撤销。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未告知我救济渠道,剥夺了我应有的权利,该告知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3.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该告知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工单1330382002023041187506965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举报一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在调查阶段,被举报人某母婴生活馆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产品“安萃莱新西兰乳铁蛋白复合粉婴幼儿儿童宝宝免疫成人”、“迪巧DHA藻油叶黄素酯燕窝酸进口原料亚麻籽油婴儿新生儿儿童海藻”网店页面宣传产品用途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三、申请人无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一)申请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不具有复议权。在举报这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申请人并非政府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二)经查询,申请人共向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多次举报投诉,均以虚假宣传为由索要高额赔偿,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母婴生活馆涉嫌违法,要求对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见,申请人的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施加不利后果负担。申请人购买商品的初衷并非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通过购买商品为举报、复议等建立纽带,为自身牟利,违背了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即使购买了涉案商品,也不会因此获得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予打击制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1日,麦某旌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母婴生活馆虚假宣传(举报编号:1330382002023041187506965),举报内容为“我在该店购买了此产品。购买时商家宣传为婴幼儿儿童,到货后发现是固体饮料,商家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定,固体饮料不得宣传适用于未成年人,该产品含有新资源食品:酵母β-葡聚糖。卫生部规定该原料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现要求查处并依法赔偿。”同年4月19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母婴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情况“现场打开当事人电脑淘宝网页,执法人员发现产品DHA藻油叶黄素酯燕窝酸页面宣传产品适用于婴幼儿,该产品成分有叶黄素酯,根据相关规定该成分不适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当事人广告宣传商品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执法人员打开产品安萃莱新西兰乳铁蛋白复合粉页面发现宣传产品适用于婴幼儿儿童,该产品成分酵母β-葡聚糖适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对当事人作简易处罚。”同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乐市监处罚当罚决字〔2023〕第000005号),对某母婴生活馆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处罚如下: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Y200)的处罚。同年4月23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麦某旌对其举报不立案,不立案理由为“已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麦某旌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已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相关法律未规定当场处罚的案件需要进行立案,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不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立案时的理由仅为“已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未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的法律依据,但该未引用依据的行为不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其次,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立案决定,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但申请人实际已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未告知救济渠道的行为不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再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系“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工单1330382002023041187506965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重新调查处理”,该项请求仅针对举报提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投诉,应当另案提出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某旌的举报(编号:1330382002023041187506965)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