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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09/2024-25989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78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78号)

发布日期: 2024- 09- 11 15 : 36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李某丽。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乐)行罚决字〔2023〕01374号),于同年4月25日向本机关当面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涉案处罚决定查明部分称申请人故意损毁第三人住房内外的财物,系事实不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且对申请人处13日行政拘留明显超过必要程度,不符合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该处罚决定记载了两起事件,但2022年7月22日的事件已经过人民调解,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就该事一次性了结互不追责,不应作为本案的处罚依据。关于2022年9月30日的事件,行政处罚决定所记载的各项财物损失中并不是全由申请人故意造成的,故更不能作为本案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的2022年9月30日的事件,系申请人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拆除违建后,清除建筑垃圾时因未注意周边环境不慎损坏顾某云房屋门的无色玻璃一块,该财物损失申请人已与顾某云达成调解一次性了结互不追责。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称的监控系因第三人长期将摄像头对准申请人房屋侵害隐私,申请人为避免个人隐私被侵害而予以涂漆,9月30日当日申请人仅不慎损坏无色玻璃和喷涂摄像头而已,除此之外的其他财物损失均与申请人无任何关联,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其他无关事项作为处罚依据明显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乐)行罚决字〔2023〕01374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规范、正当。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虽然就当日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与第三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事后申请人一直没有履行修复损坏房门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经全面调查,根据监控视频、第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故意损毁玻璃、监控、花盆、风化木摆件等物品的事实。第三人租住的房屋在申请人家斜对面,间隔一条路,根据现场监控可见申请人故意扔建筑垃圾造成财物损毁,并非其所称的不慎损坏。第三人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朝向路面公共区域,申请人如认为第三人侵犯其隐私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不能私自将摄像头予以损毁。(三)本案中申请人实施了二次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且第二次损毁行为系对第三人依法举报违章行为的打击报复,其违法情节较重,对其处行政拘留十三日裁量并无不当。综上,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乐)行罚决字〔2023〕01374号)。

第三人称:1.申请人第一次上门寻衅滋事未修理门锁(门每日需开关,修理门锁费用第三人已出),第二次寻衅滋事后申请人和房东的妹妹进行调解,未经第三人同意,第三人有知情权,此调解无效,且申请人再次寻衅滋事,性质严重需严惩。2.申请人恶意涂漆监控,造成2022年9月30日晚故意诬陷多人,抢劫手机链等违法犯罪清晰度不够,自家监控拒不提供,其编造事实,还有恶邻居做伪证。3.监控里石块多次砸窗,多块石头出现房间及窗台,房内玻璃四溅,茶桌上易碎品为主,造成财物损失严重。4.申请人家监控恶意定向第三人家,属侵犯隐私,而第三人监控朝路和门口,余角有其门口,有图片为证。申请人流氓家族历史悠久,无人敢反其意愿,所以一直欺压邻里任意妄为。文明城市有如此之家庭如何文明,明显拖后腿倒乐清人民的霉,希望有关部门严惩此人,平众人之怨心。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顾某莉系对门邻居。2021年12月14日,顾某莉和李某丽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位于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某房屋出租给李某丽,租赁期限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顾某莉平时居住在香港,将某房屋交由其妹妹顾某云打理。

2022年7月22日,赵某饲养的宠物狗在某房屋门口大小便,李某丽拍了视频发到抖音及微信朋友圈,双方发生口角。当天下午,赵某用手推、脚踢等方式将某房屋的门损毁。同日,经乐清市乐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赵某负责把损坏的门修复,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双方今后互不滋扰,否则由滋扰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李某丽自己找来师傅花费980元进行维修和换锁,赵某没有支付该笔费用。

2022年9月30日下午,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到赵某家拆除其违法建筑。赵某认为系李某丽举报,用拆下来的水泥、石块砸某房屋,损坏了某房屋一楼的屋外花盆、二楼的窗户玻璃及屋内的风化木摆件等物,并用喷漆将某房屋墙上李某丽安装的监控喷了一层油漆。同日,李某丽第一次向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报警称某房屋中的物品被人损毁。乐成派出所于当日受案。2022年10月14日,赵某与顾某云就损坏玻璃一事达成调解协议,后赵某将窗户玻璃修复。

2023年2月6日,李某丽第二次向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报警称某房屋的房门被赵某损毁。乐成派出所于当日受案。

2023年4月4日,乐清市公安局认定赵某2022年7月22日下午因口角纠纷,用脚踢、手推等方式将李某丽租住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某房屋的门损毁。2022年9月30日下午,因李某丽举报执法部门到赵某家拆违,赵某将李某丽租住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某房屋的屋外花盆、监控及房屋二楼窗户玻璃、屋内风化木摆件等物损毁。赵某的行为情节较重。2022年10月14日赵某与顾某云达成调解协议,后赵某将窗户玻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接警单详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执、传唤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第三人等人的询问笔录及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7月22日和2022年9月30日故意损毁某房屋的门、花盆、监控、窗户玻璃、屋内的风化木摆件等物,涉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两次以上故意损毁财物的,属于“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乐)行罚决字〔2023〕01374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3〕7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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