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5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56号) |
申请人:林某里。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朱某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乐)不罚决字〔2023〕00041号),于同年3月29日向本机关当面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涉案铝合金方管为6年前原B室老业主残留并转交由申请人处理,属于我方。二、从认识因素来说,申请人与老婆毛某在2022年4月27日前并不知老业主把原铝合金方管转让给第三人,老业主未告知我们。而多年前我们与老业主已对该铝合金方管的处理有过口头约定(录音为证)。出警当天,有申请人夫妻间的现场通话录音,当时民警、小区物业与第三人都在监控室,该录音可证明申请人与老婆毛某并非商量后决定故意拆除该铝合金方管。根据刑法理论,此属于假想的被害人或权利人的承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违法阻却事由,只能说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过失损毁公私财物,属于民事赔偿问题。三、笔录中对“损毁”定义与定向有偏差。从毛某与蒙某聪的微信聊天中可证实,毛某只是让工人将材料拆除,并未要求损毁铝合金方管,蒙某聪只是说要切除膨胀螺丝,而非要切割铝合金方管。根据夏某宝的询问笔录,卖掉铝合金方管也非申请人与毛某主观要求。综上,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乐)不罚决字〔2023〕00041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4月27日上午,申请人跟毛某为了阻止第三人在某小区A室阳光房上方搭建阳光房,商量后决定要将阳光房上方已安装好的铝合金方管拆除,后毛某联系工人将外墙上已安装好的铝合金方管私自拆除损毁,并将拆下来的铝合金方管交由工人自行处理。申请人的情节特别轻微。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规范、正当。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铝合金方管系某小区B室原业主刘某辉安装,2022年3月刘某辉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该铝合金方管的所有权也随房屋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经向刘某辉调查,其并未将铝合金方管交由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对铝合金方管无所有权,也无处置权,申请人拆除铝合金方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综上,请求维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乐)不罚决字〔2023〕00041号)。 经审理查明:林某里和毛某系乐清市城南街道某小区A室业主,朱某桥系该小区B室业主,刘某辉、周某新系B室的前任业主。刘某辉对B室享有所有权时,为搭建阳光房在外墙安装了铝合金方管。2022年3月19日,刘某辉、周某新与朱某桥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将坐落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某小区B-C室的商品房住宅转让给朱某桥。同年4月1日,朱某桥取得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朱某桥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想在刘某辉搭建的铝合金方管基础上继续搭建阳光房。毛某与林某里商量后,决定雇工人拆除涉案铝合金方管,不让朱某桥搭建阳光房。2022年4月27日,毛某联系蒙某聪拆除涉案铝合金方管,蒙某聪叫来夏某宝一起完成拆除,因铝合金方管上的膨胀螺丝坏死无法用螺丝刀拆下来,后二人使用切割机切断铝合金方管进行拆除。拆除后,毛某支付蒙某聪300元,并将拆下的铝合金方管交给蒙某聪处理,由夏某宝拉走放在自己的仓库。2022年4月27日,朱某桥向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以下简称“乐成派出所”)报案称:其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某小区B室的槽钢支架被人损毁,损失物品总价值4000元。乐成派出所于同月29日受案。2022年10月14日,乐清市公安局对刘某辉进行询问,刘某辉称没有承诺或默许过将铝合金方管交由A室业主处理。2022年10月25日,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认定朱某桥被故意损毁财物一案具有其他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终止案件调查。2023年1月31日,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自行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2023年1月19日,乐清市公安局对刘某辉再次进行询问,刘某辉称涉案铝合金方管与房屋一并卖给了朱某桥。2023年2月25日,乐清市公安局对夏某宝进行询问,夏某宝称涉案铝合金方管放在其仓库期间,接到自称是A室业主的电话,说要过来拿走,但一直没来,2022年10月因夏某宝要搬家,便将涉案铝合金方管卖掉。2023年3月2日,乐清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乐)不罚决字〔2023〕00041号),认定林某里存在故意损毁涉案铝合金方管的行为,鉴于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林某里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录音、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转让协议、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与妻子毛某协商合意后联系工人拆除损毁第三人涉案铝合金方管,构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称刘某辉已承诺将涉案铝合金方管交由其处置,系其所有,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乐)不罚决字〔2023〕00041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