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全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人员抢救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积极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各部门、乡镇(街道)之间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形成分工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辐射事故处置体系,共同应对突发辐射事故。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原则,事发单位在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鼓励开展辐射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5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5.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风险评估 2.1辖区概况 目前乐清市放射源使用单位有2家,在用放射源10枚,其中Ⅱ类源2枚(1枚钴-60、1枚铱-192),Ⅳ类源8枚(Am-241),主要用于阀门行业的金属探伤、带钢行业的测厚作业等。全市射线使用单位156家,其中Ⅱ类射线使用单位9家(医疗单位3家,工业辐照电子加速器使用单位3家,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使用单位1家,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2家),Ⅲ类射线使用单位147家(医用X射线装置使用单位142家,非医用X射线装置使用单位5家)。 2.2风险分析 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及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次生辐射事故。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可能会影响环境安全,危害公众健康,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如处置不当,还会造成社会恐慌。 根据全国调查统计,辐射事故类别中,撒漏丢放射性物质事故最多,主要是工业用源的被盗或丢失,包括运输中丢失;其次是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这类事故发生在放射源正在使用期间;超年摄入量限值的照射事故一般发生在开放型操作单位,而近几年由于开放型操作单位越来越少,这类事故占比极小。根据行业类别统计,γ辐照事故发生的概率高,该行业的事故特点是大剂量全身照射,主要致死事故均发生在γ辐照装置上;其次是γ探伤行业,局部受照剂量较大是这个行业的特点;另外还有放射治疗,发生辐射事故占比较低。 2.3应对能力评估 我市基本具备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处置队伍等技术力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我市及其他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与温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全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并与全省联网。我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可对突发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 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等主要应急处置力量组成,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定期参与培训及演练,辐射事故发生时,可快速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快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实现科学、高效的预防及处置。 3应急组织体系 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3.1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以上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按照《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市指挥部按照温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按照《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市指挥部按照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1.1市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总指挥: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适时增补为副总指挥。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气象局、乐清湾海事处、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3.1.2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温州市政府请示要求启动温州市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3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 其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并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建立和完善核技术利用工作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改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做好辐射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4)建立辐射事故应急保障所需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指挥和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6)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7)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值守工作; (8)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4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无能力监测的负责联系温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辐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市委宣传部:负责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应急期间做好安定民心的说服、动员、宣传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乐部队参与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市公安局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立案、侦查,组织放射源丢失的追查工作;参与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作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交通保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放射源的转移。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广旅体局:加强广播、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和相关疾病诊疗;向受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负责辐射应急卫生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负责开放避灾场所,接收安置人员;保障应急处置中转移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因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报告温州消防指挥中心,协调温州特勤大队等相关力量协同参与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洗消;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学救援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附近自动气象站的实况监测数据和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乐清湾海事处: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内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组织、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相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任务。工作组包括调查处置组、医疗救援组、应急监测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教育组。 3.2.1调查处置组 调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为:实施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在第一时间携带调查取证、个人防护器材等应急物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指导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信息及相关建议意见;开展事故排查、确定肇事单位、辐射源、事故发生原因、数量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并对市指挥部提出辐射源控制和消除,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置,防止污染扩散,现场人员救援与安全防护,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建议;根据事故级别和职责权限对肇事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及驻浙防化部队协助。 3.2.2医疗救援组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3.2.3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的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实施辐射应急监测。做好赶赴现场监测的交通车辆、仪器设备、通讯工具、个人防护器材等应急准备,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辐射应急监测,按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态势、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和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气象条件动态变化情况,迅速制定现场应急监测的科学方案并组织实施,随时保持与市指挥部的联系,快速提供应急监测分析结果,提出相关应急建议意见。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支援。 3.2.4治安维护组 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人武部、乐清湾海事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负责事故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播放通告,责令无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依法使用录音、摄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负责对有害信息的查处,组织打击制造及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3.2.5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调控等工作。 3.2.6宣传教育组 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旅体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收集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相关媒体信息并报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研制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报告,确定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对外宣传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3专家咨询机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市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件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预警与预报 4.1预警分析和分级 4.1.1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对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重点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理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信息,以及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研判、分析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研判本市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全市造成的辐射影响。 4.1.2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4.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指挥部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市指挥部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根据事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在事故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4)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安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4.3.1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报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和乐清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在核实信息后,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市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蓝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温州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温州市指挥部报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报温州市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向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由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送预警短信。 4.3.2预警解除信息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4信息报告 4.4.1报告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市110指挥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预案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卫健委。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同时报送温州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温州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4.4.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3类。 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污染源类型和大小、污染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等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的,由市政府负责处置,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属于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市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应的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5.2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将事故报告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初判发生一般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迅速将事故报告市指挥部,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启动本预案。必要时请温州市相关部门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初判事故等级。 5.3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2)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可向温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4)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在市际边界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5.4应急响应终止 5.4.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5.4.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依据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较大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依据温州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议。 6.2保险 建立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 7.3技术保障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由市生态环境局提请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进行,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4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7.5通信保障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和有关部门协助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7.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卫生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7.7宣传培训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同时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 7.8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商请市人武部协调驻乐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监督管理 8.1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对于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造成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渎职、失职等行为的,按照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录 9.1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故。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发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若遇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乐政办函〔2021〕3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