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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互感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发布日期: 2024- 09- 18 15 : 4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乐清市内生产领域的互感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二、 检验依据

GB/T 20840.1-2010   互感器 第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20840.2-2014   互感器 第2部分:电流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GB/T 20840.3-2013   互感器 第3部分: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 抽样方法、样品数量及抽样范围

(一) 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二)抽样数量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互感器中随机抽取2只,其中1只为检样,另1只为备样。

(三)抽样范围

适用于设备最高电压Um<3.6kV低压电流互感器产品。

四、检验项目

表1 设备最高电压Um<3.6kV低压电流互感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GB/T 20840.1-2010 6.13、GB/T 20840.2-2014 6.13

A

主要

项目

原样

详见表5

2

一次端工频耐压

GB/T 20840.1-2010 5.3.2

GB/T 20840.2-2014 5.3.2

A

主要

项目

备样

不适用于母线式电流互感器

3

二次端工频耐压

GB/T 20840.1-2010 5.3.5

A

主要

项目

备样

/

4

段间工频耐压

GB/T 20840.1-2010 5.3.4

A

主要

项目

备样

仅适用于一次或二次绕组分成两段或多段时

5

匝间过电压

GB/T 20840.2-2014 5.3.201

A

主要

项目

备样

/

6

绕组极性

GB/T 20840.2-2014 6.13.201.4

A

主要

项目

原样

/

7

准确度

GB/T 20840.2-2014 5.6.201

A

主要

项目

原样

/

8

温升

GB/T 20840.1-2010 6.4

A

主要

项目

原样

/

表2  标志要求

1.铭牌标志

每台互感器的铭牌标志至少应标出下列内容:

a)制造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地名、生产序号和日期;

b)互感器型号及名称,采用标准的代号、计量许可标志及计量许可批号;

c)额定一次电流和额定二次电流(仅对电流互感器),或额定一次电压和额定二次电压(仅对电压互感器);

d) 额定频率;

e) 额定输出和其相应的准确级;

准确级和仪表保安系数应标在相应的额定输出之后(仅对电流互感器);

额定准确限值系数应标在其额定输出及准确级之后(仅对保护用电流互感器);

f) 当互感器有多个二次绕组时,各绕组的性能参数及其相应的准确级;

g) 设备最高电压Um;

h) 额定短时热电流Ith(方均根值)和额定动稳定电流Idyn(峰值)(仅对电流互感器);

额定电压因数和相应的额定时间(仅对电压互感器);

i)额定绝缘水平;

j) 额定连续热电流(仅对电流互感器,与额定一次电流不同时标出);

k)绝缘耐热等级(A级绝缘不必标出);

l)设备种类:户内或户外(标称电压Un≤0.66kV的可不必标出);

m)互感器的总质量及油浸式互感器的油质量或气体互感器的气体质量(总质量低于50kg的可不必标出)。

2.端子标志

端子标志应表示出:

n)一次绕组和二次绕组;

o)绕组和绕组段的极性关系;

p)绕组段和中间抽头(如果有)。

五、 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1. 标志项目:标志内容a~p条,其中a、f、h、j、k、l、m、n、o、p款中,有三条或三条以上不符合或缺少的,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b、c 、d、e、g、i款中, 有一条或一条以上不符合或缺少的,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其他项目,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 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六、异议处理原则

异议处理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联系人:郑志卿;联系电话:0577-62753902。

2.本实施细则由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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