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互感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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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乐清市内生产领域的互感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二、 检验依据 GB/T 20840.1-2010 互感器 第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20840.2-2014 互感器 第2部分:电流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GB/T 20840.3-2013 互感器 第3部分: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 抽样方法、样品数量及抽样范围 (一) 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二)抽样数量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互感器中随机抽取2只,其中1只为检样,另1只为备样。 (三)抽样范围 适用于设备最高电压Um<3.6kV低压电流互感器产品。 四、检验项目 表1 设备最高电压Um<3.6kV低压电流互感器
表2 标志要求
五、 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1. 标志项目:标志内容a~p条,其中a、f、h、j、k、l、m、n、o、p款中,有三条或三条以上不符合或缺少的,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b、c 、d、e、g、i款中, 有一条或一条以上不符合或缺少的,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其他项目,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 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六、异议处理原则 异议处理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联系人:郑志卿;联系电话:0577-62753902。 2.本实施细则由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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