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电力金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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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乐清市内额定电压1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以及电厂配电装置用的电力金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T 2314-2008 电力金具试验方法第 1 部分:机械试验 GB/T 2317.1-2008 电力金具试验方法 第1部分:机械试验 GB/T 2317.4-2023 电力金具试验方法 第4部分:验收规则 GB/T 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 4956-2003 磁性基体上非磁性覆盖层 覆盖层厚度测量 磁性法 GB/T 14315-2008 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 GB/T 7999-2015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11170-2008 不锈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DL/T 346-2023 设备线夹 DL/T 347-2023 T型线夹 DL/T 756-2023 悬垂线夹 DL/T 757-2021 耐张线夹 DL/T 758-2021 接续金具 DL/T 759-2023 连接金具 DL/T 763-2013 架空线路用预绞式金具技术条件 DL/T 765.1-2021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DL/T 765.2-2021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 第 2 部分:额定电压 35 kV 及以下架空裸导线金具 DL/T 765.3-2021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 第 3 部分:额定电压 35 kV 及以下架空绝缘导线金具 DL/T 768.1-2017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可锻铸铁件 DL/T 768.2-2017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锻制件 DL/T 768.3-2017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冲压制件 DL/T 768.4-2017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球墨铸铁件 DL/T 768.5-2017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铝制件 DL/T 768.6-2021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焊接件 DL/T 768.7-2012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钢铁件热镀锌层 DL/T 1098-2016 间隔棒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DL/T 1099-2021 防振锤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DL/T 1190-2023 额定电压 10kV及以下绝缘穿刺线夹 三、抽样方法、数量和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先行无偿提供。 样品在装车、运输及保存过程中,要做好防护措施,钢、铝管状金具应将管口封堵,确保样品无损坏。 其中所抽取的备样分为两种类型,试验用备样A和异议复检用备样B,经现场见证分别封存后,暂存于企业内部,企业不得自行开封。 2.抽样数量 表1 抽样数量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对所抽样品应进行外观检查,如有锈蚀、变形、开裂、型号标志缺失等现象,则应在该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取其他外观检查合格的产品; (3) 样品应充分考虑电力金具的类型,确定抽取的样品后,核对样品的型号、合格证明等文件; (4)对整个抽样和封样过程拍照留存,照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样品整体外观、型号标志、出厂试验报告、合格证明、样品上粘贴的易碎贴、备样上粘贴的易碎贴等; (5)用易碎贴覆盖金具样品的供应商标识,金具型号规格应不覆盖。对封好的样品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样品安全、完整到达检测机构; (6)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样品的尺寸图纸、检测相关技术参数等技术资料; (7)在整个样品流转过程中,要做好充分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无损坏、外观完整。 四、检验项目 表2 悬垂线夹检测项目
表3 连接金具检测项目
表4 耐张线夹检测项目
表5接续金具检测项目
表6防振锤检测项目
表7间隔棒检测项目
表8设备线夹检测项目
表9 T型线夹检测项目
表10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检测项目
表11绝缘穿刺线夹检测项目
表12预绞式金具检测项目
注意事项: 检验项目中未列入的金具,检测标准依据对应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检测项目可参照其他电力金具。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 如果所抽检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如果所抽试样中有2件及以上试样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如果所抽检试样中有1件试样不符合要求,则取出备样A就不合格项目重新试验,如果试验全部通过,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如仍然出现不合格项,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2.复检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 弃复检。 复检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对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利用备样B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3.复检费用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实链检测(浙江)有限公司;联系人:朱志华 ;联系电话:0571-88720336。 2.本实施细则由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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