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扣)〔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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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住址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李大行政村李大自然村***号,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长春村卢迪路**号。 2024年4月1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长春村卢迪路11号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处理、销售,当天现场检查时回收处置点正在生产作业,现场回收处置点堆放有打包成块的含有废油漆桶和其他废包装物等的危险废物15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复印件2份,证明你的身份; 2. 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你回收处置点的基本情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油漆桶和其他废包装物等的危险废物回收、加工处理、销售的情况; 3. 2024年4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回收处置点的基本情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油漆桶和其他废包装物等的危险废物回收、加工处理、销售的情况; 4. 2024年4月16日现场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回收处置点的基本情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油漆桶和其他废包装物等的危险废物回收、加工处理、销售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送达的情况; 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打包成块的含有废油漆桶和其他废包装物等的危险废物15块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178-1号的温州臻盛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物品。 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