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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扣)〔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 09- 25 09 : 52 浏览次数: 字体:[ ]

乐清市翁垟张志心废品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0H,经营者张**,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后湖埭村**路,实际经营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万岙村***路旁。       

2024年4月1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回收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回收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回收站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城万岙村千帆西路旁,主要从事废铁回收处理,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当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回收站内南面堆有挤压成型的废铁块34个,内可见挤压后的废油漆桶,根据2024年4月18日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初步鉴定报告,含有废油漆桶的废铁块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回收站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

2、2024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回收站的基本情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油漆桶回收、加工等的情况;

3、2024年4月17日现场照片7张、录像光盘1份,证明你回收站基本情况、南面堆有含废油漆桶的废铁块的情况;

4、2024年4月1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回收站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和含有废油漆桶的废铁块的位置;

5、2024年4月18日经营者张志心及其妻子和工人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回收站的基本情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油漆桶回收、加工等的情况;

6、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张志心废品回收站涉嫌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案固体废物属性的初步意见》1份,证明你回收站内挤压成型的含有废油漆桶的废铁块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回收站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送达的情况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打包的含有废油漆桶的废铁块34个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

4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178-1号的温州臻盛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仓库内,在此期间,你回收站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物品。

如你回收站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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