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扣)〔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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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茂林再生资源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M,经营者林**,住所乐清市石帆街道大林村**路。 2024年4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回收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回收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回收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乐清市石帆街道大林村西马路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处理、销售,当天现场检查时回收站正在生产作业,现场回收站堆放有打包成块的含有废油漆桶和其他废包装物等的危险废物15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回收站的基本情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处理、销售的情况; 2.2024年4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回收站的基本情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处理、销售的情况; 3.2024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回收站已签收《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温环乐登存〔2024〕3号); 4.2024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回收站的基本情况及温州工业科学研究院进行采样的情况 5.2024年4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回收站的基本情况及温州工业科学研究院进行采样的情况; 6.《关于乐清市茂林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案固体废物属性的初步意见》1份,证明经检测,你回收站已打包含有废油漆桶的铁块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危险特性为毒性(T)。 7.2024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回收站的基本情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回收、加工处理、销售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送达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的打包成块的含有废油漆桶和其他废包装物等的危险废物15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178-1号的温州臻盛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回收站不得擅自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物品。 如你回收站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