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答复函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答复函 |
郑良格等代表: 你们向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 于修改农村居民个人住宅部分验收标准的议案》(第9号)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议案中提出“建议取消《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版)的批复》中的第三章第七条‘低多层住宅应选择坡屋面’这个强制性规定”。“坡屋面”源自《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版)中的第三章第七条“低多层住宅应选择坡屋面”这个強制性规定,该《技术规定》系经乐清市第十五届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自2014年12月19日起发布实施。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参照执行。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编制要求对我市建筑风貌设计的管控和引导要求,在《技术规定》制定时增加了对低多层住宅建筑顶部空间“坡屋面”的设计要求,旨在提升城市整体风貌及景观内容的整体意向,逐步营造城市眺望系统,是城市空间构成的框架和基础。出于我市整体风貌管控需要增加通用图集对屋顶的设计要求,我市个人住宅建设方案设计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感谢你们对我市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市工 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