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函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函 |
吴呈新等代表: 你们向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监管的建议》(第92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征地地类认定问题的关注,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意见。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有量问题 我市“三区三线”划定时,耕地保有量任务为27.878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24.6043万亩。2023年,中央首次对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进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国考,实行党政同责,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耕地保护”五项考核指标之一。 去年9月起,我市提前谋划布局,下达4000亩耕地整改恢复任务,并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处置”的原则,对部下发永农内非耕地图斑开展整改恢复工作。对永农内存量非耕地,采用就地整改和异地恢复两种路径,符合部政策规定允许异地恢复的四种类型,如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受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生产或农民意愿等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整改恢复的,通过异地恢复补足永农缺口,分类处置,稳妥推进整改工作。 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协同,乡镇街道承担起了恢复重任,最终耕地恢复并种植,通过国土变更3100亩,截至2023年末,我市耕地面积达28.8087万亩,永农24.7313万亩,均高于保护任务数,确保了2023年耕地保护首次“国考”顺利过关,并取得了考核得分位列温州市第一的好成绩。 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各地推进开展耕地“非粮化”整治工作。 2024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确定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日常监督,并明确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耕地“非粮化”整治工作。一是统筹协调推进,妥善做好存量“非粮化”问题整治整改。2021年以来,市农业农村局坚持实事求是和不搞“一刀切”原则,分类施策、积极作为、平稳有序推进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中“非粮化”整治优化。我市粮功区“非粮化”整治任务1.32万亩,其中清理腾退0.35万亩,调整优化0.97万亩,于2022年12月全部上图入库,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质检,完成率100%。二是强化用途管制,从严控制新增“非粮化”问题滋生扩大。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应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关于国土变更现状地类变化造成征地难问题 根据国土调查规定,土地调查是依据调查时间国土利用现状认定地类的。每年年度变更调查时,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地类变化图斑,我局会逐图斑进行现状调查核实。对于涉及耕地转为林地、果园等情况的图斑,统一下发属地乡镇街,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提交调查成果时间前(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实地整改恢复,翻耕成垄,无需种植,即按耕地确认;未整改到位的按实际现状(园地、林地等)确认。 由于整改时间短,又无强制手段,各镇街往往忽略这个整改的最佳时机,导致年度变更调查地类从耕地流出。而督察卫片图斑是基于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下发的,该类耕地流出图斑变成疑似违法图斑下发,并纳入考核工作,各乡镇街道才重视起来,而此时的整改恢复工作的难度加大了,不仅需实地复耕,翻耕成垄,还需种植并出土长苗。 在公建项目征收农转用报批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规则:报批地类认定是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的。现状为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如果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已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最新变更现状地类进行地类认定并报批。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就是该类情况,由于耕地“非粮化”造成征地地类变化,导致征地标准和社保指标政策(耕地3人/亩,其他农用地1人/亩)不一致,造成了征地难的问题。该类情况在我市普遍存在,由于种粮与种植其他经济类作物存在较大的收益差距,导致农民种粮意愿不强。存在村集体将村内机动田出租、发包用于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或承包户个人在承包田上种植经济类作物。地类从耕地变为其他农用地,导致征地时,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降低,社保名额减少,而青苗补偿费用增加,村集体及承包户各有怨言,征地难度加大。 粮食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针对存量“非粮化”行为,稳妥处置,对于新增“非粮化”问题,必须严格制止,拟通过以下几方面推进该项工作: (一)强化对于耕地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1、建立耕地保护常态化的监管机制,要明晰资规局、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等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权责。健全田长制,强化县、乡、村三级“田长”在遏制耕地“非粮化”中的责任和作用。2、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熟悉农业生产管理的优势,牵头开展耕地“非粮化”工作。3、积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作为所有权人代表的作用,在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的同时,对本集体耕地利用行为予以监督,在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早发现,早制止,降低整改恢复成本。4、规范土地流转机制:村集体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费用机制,双方在合同中要尽量明确流转后的耕地利用方式。通过强化合同约束避免流入方在流转后实施耕地“非粮化”。5、加强耕地保护宣传和发动工作:耕地保护的监督离不开公众参与,要通过多种形式激发全社会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完善粮食补贴 除了强化监督管理外,还需提升种粮的经济效益,只有让种粮者不吃亏、得实惠,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非粮化”的问题。1、完善对于“良田粮用”的种粮者的补贴制度。坚持“谁种粮、谁受益”原则,即粮食补贴随田走,而不是随户走,将粮食补贴真正发放到种粮者手中。2、应该建立补贴发放调整机制,实时关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耕地利用情况,对于将流转后的耕地“非粮化”的农业经营者停止发放补贴。3、探索对种粮的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种粮大户给予更多的奖补和财政支持,缩小种粮与种其他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养殖业、花卉业、休闲观光农业等收益的剪刀差,从而真正调动种粮积极性。 耕地保护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感谢你们对耕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市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