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1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15号) |
申请人:周某雪。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杨某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第三人是屡次违法,属于故意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至2020年期间,第三人不断在公开场合影射嘲讽侮辱申请人。二、第三人存在指使并伙同他人围攻辱骂申请人的恶劣行径。三、第三人存在暴力恐吓的行为。四、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第三人持续不断的侮辱诽谤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申请人多次去乐清市开发区医院求医,诊断为高血压三级。五、第三人属于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第三人本身是政治教师,负责给学生教授法律知识,却知法犯法,屡错屡犯,屡教不改,视法律为儿戏,视他人为草芥,性质特别恶劣;同时第三人又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他的道德水准更是影响到成百上千甚至上万来某中学就读的学生。第三人对申请人的人格侮辱是一种长期的持续不断的存在强烈主观恶意的迫害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七年之久。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已经构成侮辱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几句道歉和轻微的罚款对其已没有惩戒约束作用。请求依法撤销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规范、正当。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2015年至2020年期间第三人有辱骂申请人,也无证据证实第三人指使或伙同他人围攻辱骂申请人;2022年4月1日第三人在微信中所发的信息系假设作为学生家长发牢骚,所发的微信表情没有现实意义,不构成威胁人身安全,且没有明确指向申请人。2020年11月28日第三人侮辱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不再处罚。(二)第三人虽然是政治教师、负责德育工作,在职业道德层面上具有较高要求,但并非是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三)申请人长期头晕、失眠、高血压,系工作的生活压力太大导致,并非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四)申请人如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已涉嫌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和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五)本案中,申请人事先存在过错,引发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第三人事后也认识到错误,愿意赔礼道歉,故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请求依法维持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8日上午,杨某建在乐清市某高中教师手机微信群上发表侮辱周某雪的有关言论。同年11月30日,杨某建和周某雪在乐清市公安局大荆派出所达成调解,调解内容为“一、杨某建当面和在微信群内向周某雪道歉;二、周某雪不再追究杨某建的相关法律责任。”2022年12月1日上午5时11分,周某雪在手机微信群里发表“@杨某建,你屡教不改,还想干下去?”同日上午9时2分,杨某建在手机微信群回复“@周某雪,你颠奥,神经病,我干不干,关你屁事,你是校长?还是真把自己当局长了”“神经病发作,你可以去天台了”。当日9时45分,周某雪向乐清市公安局报案。当日,乐清市公安局予以立案。2023年1月30日,乐清市公安局作出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建在手机微信群中辱骂周某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周某雪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送达回执、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微信截屏、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称第三人存在2015年至2020年间不断侮辱申请人、指使并伙同他人围攻申请人的行为,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不予采信。本案中,第三人存在使用粗话、脏话的情节,确属不当。虽使用粗话与脏话在现代社会不应提倡,但根据本案脏话粗话内容,此类不文明用语不足以对申请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明显的直接贬损,被申请人的量罚并无不当。本案审查的是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人是否存在暴力恐吓行为,不是本案审查范围。被申请人作出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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