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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5-26629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42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42号)

发布日期: 2025- 01- 10 16 : 33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懂。

委托代理人:刘庭瑀,北京庆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住所:乐清市北白象镇象南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硕,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于2023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存在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前未曾依照相关规定启动任何调查程序。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并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进行送达,而是直接贴在了涉案房屋所在的大门上,也未依照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等救济途径及救济期限。二、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涉案房屋是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修建而成,从不存在私自进行拓展、占地的情况。涉案房屋于建成后长期用于自住,后更于2013年起数年间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当地有关部门于涉案房屋出租时对该房屋进行了备案,并在门外悬挂了出租房备案号牌。被申请人突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未考虑实际情况,不符合合理行政的原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经查,申请人未取得相关建房手续擅自建设违法建筑约20平方米,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能,故对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二、申请人违法建房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行政并无不当。申请人称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存在违法事实,事实上,即使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续仍需取得建房审批手续,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房。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告知违建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6日,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向黄某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内容为“经查,你单位(户)未取得相关建房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在某村进行违法建设,违法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属违法建筑。现根据《浙江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限你单位(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违法建筑的,将对你单位(户)上述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户)自行承担。”黄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照片等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缺乏涉案建筑的四至、面积等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前,未按《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属程序违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6日对黄某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乐政复决字〔2023〕4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黄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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