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22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22号)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职务:局长。 第三人:某食品商行。 经营者:支某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某食品商行一案(举报编号:1330382002023011679299467)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1月4号在拼多多商城“某食品商行”(店铺营业执照是某食品商行)购买花生,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成分表中含有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通过查询得知,该添加剂仅限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添加食用,而收到的产品类别为炒货类,该行为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给予处罚。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前述违法行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8日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炒货食品属于油炸坚果与籽类,不予立案。炒货食品明显属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而非油炸坚果与籽类,明显在混淆概念。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涉嫌业务不精,程序错误,包庇违规行为等。请求撤销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乐清市渔太太食品商行一案(举报编号:1330382002023011679299467)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一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查,被举报方经营的食品为竹叶花生,该食品标签已注明产品类型为炒货食品(油炸类)。根据GB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和籽类食品》,上述食品属于油炸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亦称炒货食品)。根据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竹叶抗氧化物可用于油炸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涉案食品添加竹叶抗氧化物未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积极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相关答复与事实相符,申请人的行为系滥用诉权、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破坏了营商环境,浪费行政资源。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6日,李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举报编号133038200202311679299467),举报内容为:本人在拼多多“某食品商行”购买花生,到货后经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竹叶抗氧化物添加仅限油炸坚果与籽举,并不允许添加油炸类产品,该产品属于非法添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事关民生,请认真对待,在举报过程中若得知有包庇纵容或偏袒商家等行为,本人将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派驻局纪检组和12388 纪委热线举报等合理方式维权到底!同年1月29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情况“1.货架上一箱竹叶花生摆放;2.当事人提供了该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货清单、检测报告;3.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JC2022S0820069),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除水分项目不作判定外,所检其他项目符合GB1933-2014、GB/T22165-2008标准要求;4.进行现场拍照。”同年1月3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李某举报某商行一案不予立案。同年2月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李某邮寄乐市监(东)〔2023〕第3-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李某“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你关于某食品商行销售的花生的举报,经核查,当事人提供了举报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三方检测报告、成品检验报告单、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文件。根据国标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和籽类食品》,花生属于籽类食品,油炸坚果与籽类可以添加竹叶抗氧化物,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涉及食品的食品质量符合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的标准要求。该产品执行标准号GB/T22165,未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同年2月8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李某。李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快递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和籽类食品》(GB19300-2014)第2.1.2条明确,花生属于籽粒。第2.3条明确,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系以坚果、籽类或其籽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烘炒、油炸、蒸煮或其他等熟制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也是传统称谓的炒货食品。第4.7条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明确,竹叶抗氧化物可用于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产品照片可以证明,涉案竹叶花生的产品类型为炒货食品(油炸类),根据前述规定可以添加竹叶抗氧化物,申请人称涉案产品不能添加竹叶抗氧化物,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本案中,某商行采购涉案竹叶花生,已查验了供货商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涉案竹叶花生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已经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举报某食品商行一案(举报编号133038200202311679299467)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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