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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09/2025-26709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138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138号)

发布日期: 2025- 01- 22 09 : 53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郑某隆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项某青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北)行罚决字[2023]02476号),于同年6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5月13日下午15:00在某4s店因不满修车金额打申请人左脸一下。报警后,当着出警的警察和见证人,又用手机敲击申请人左后脑两下。为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写了打左脸一下?后被警察带上车,项某青仍欲动手,被警察制止分开坐。期间有4s店监控,证人4s店定损员叶某浒。当天来保养的客户和维修技师多人在场可以作证。2.在北白象派出所调解2次均以失败告终,期间申请人差点相信这鳄鱼的眼泪,项某青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被拘留24小时。调解期间仍对申请人及值班民警和一位五六十岁的调解员出言不逊。3.民警告知要去三甲医院验伤,经某医院主治医生诊断:耳道内软骨被巴掌气压所致凹进去了,造成申请人耳朵耳闷耳鸣,耳道红色,走楼梯会出现失衡状态。民警为何没有上传耳鼻咽喉镜报告单和听力测试报告到笔录里面去?4.5月18日9:14自称是项某青老公的人致电恐吓申请人,此事已告知办案民警为何又不做到笔录里面去?5.为何在调解期间对方毫无歉意,还能安排这么多人对申请人及家里人进行“谈话”。6.5月26日晚碰见项某青老公,对方称:“打了你下,现在你不也好好的,罚款500元就出来了”这是人听的话吗?7.申请人作为村干部,兢兢业业为群众。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德报怨。却被对方无辜殴打,谩骂,恐吓。申请人父母亲戚问申请人为什么不还手?还手就是互殴。那这个处罚合理吗?能慰藉他们对申请人的关心吗?申请人对象都因此看不起申请人,婚事都要告吹了。综上,请求变更乐公(北)行罚决字[2023]02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治安拘留5日和罚款5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正当。二、申请人称其被第三人用手机敲击后脑未处理与事实不符。经查,2023年5月13日,北白象派出所出警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时,项某青有拿手机在申请人后脑位置比划,未发现其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称自己被第三人用手机敲击后脑未处理与事实不符。三、申请人称其耳朵受伤与事实不符。经查,本案申请人在其询问笔录中称自己左侧脸部被打一巴掌,未提及耳朵受伤;在其检查笔录和照片中检查人员未发现申请人有明显伤势;而且申请人复议提交的耳鼻咽喉镜检查报告单结论也为左耳鼓膜未见明显异常,故申请人称自己耳朵受伤与事实不符。因申请人无明显伤势,答辩人认定第三人的行为属情节较轻事实清楚,裁量适当。四、申请人称自己受到电话恐吓与事实不符。据了解,经办民警向申请人了解第三人有无找他调解时,申请人称第三人的老公有打电话给他,民警询问申请人对方在电话里说了什么,申请人称对方在电话内一直强调申请人的行为也存在过错,民警询问申请人对方有无威胁、强迫调解之类的言语,申请人称没有。故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自己被第三人的丈夫恐吓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也未因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请求维持乐公(北)行罚决字[2023]02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5日17时20分,项某青骑二轮电动自行车与郑某隆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月13日,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382420230004467号),认定项某青负主要责任,郑某隆负次要责任。当天下午,郑某隆和项某青在某4S店对郑某隆的上述车辆进行修理费评估。项某青认为4S店评估修理费过高,主张去自己朋友那修理,郑某隆不同意。二人产生争执,项某青用手打了郑某隆左脸一下。同日,郑某隆向乐清市公安局北白象派出所报警称被项某青殴打,北白象派出所于当日予以受案。受案当天,北白象派出所对郑某隆的伤势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明显伤势,郑某隆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2023年5月26日,乐清市公安局认定2023年5月13日下午,项某青在某4S店因修车纠纷打郑某隆左脸一下。项某青的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给予项某青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郑某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放弃鉴定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第三人用手打了申请人左脸一下。涉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处罚决定未记录第三人用手机敲击其左后脑两下之主张,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出警视频中,第三人系还原、演示纠纷动作,不存在殴打或故意伤害行为,被申请人未在处罚决定中记载该动作,并无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中第十一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三人符合上述裁量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申请人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公(北)行罚决字[2023]02476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3〕13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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