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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5-26710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16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166号)

发布日期: 2025- 01- 22 09 : 57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吴某强。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住所地:乐清市翁垟街道兴茂路1号。

负责人:陈旭臣,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日作出的乐公(翁)不调告[2023]00010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同年6月27日向本机关当面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4月3日上午,吴氏族人前往祭祀发现吴某郎墓风水墙被故意损毁。当天中午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出警并立案。根据4月12日翁垟街道办事处向12345市长热线出具的答复材料,证明吴某郎墓被损毁系翁垟街道办事处所为。吴某郎墓被故意毁坏一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乐清市公安局应依法调查处理。综上,请求撤销乐公(翁)不调告[2023]00010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二、申请人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翁垟街道破坏祖坟的情况,翁垟街道办事处已回复证实为翁垟街道的“清表”工作,属于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三、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规范、正当,从受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综上,请求维持乐公(翁)不调告[2023]00010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受乐清市人民政府翁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翁垟街道办事处”)委托对吴某郎墓所在山体予以清表,过程中推倒了吴某郎墓前的风水墙。同年4月3日,吴某强扫墓时发现吴某郎墓前的风水墙碎掉倒在地上。同日,吴某强向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报案,称:其爷爷的墓墙被人破坏。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于当日受案。同年5月2日,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作出乐公(翁)不调告[2023]00010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吴某强的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吴某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4月12日,乐清市人民政府翁垟街道办事处作出12345政务答复,称:“您好,您于2023年4月3日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翁垟街道在未提前告知就破坏其某项目旁边的山上的祖坟不合理的事项,经翁垟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调查核实情况:为‘清表’工作。二、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经向翁垟街道业务科室了解反馈,所反映的祖坟为某村吴氏祖墓,位于某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内。2016年2月26日,原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某项目地块征收事项。2017年11月9日,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乐清市翁垟街道某村某项目用地国家建设用地挂牌活动,最终由某产业有限公司竞得。2017年7月20日、12月28日,翁垟街道在乐清日报上陆续刊登了某项目相关的坟墓拆迁公告。2018年开始,翁垟街道多次同某村相关的吴氏家族族人对接坟墓迁移政策处理事宜,并向其族人发放坟墓迁移通知书。目前,翁垟街道‘清表’工作正在持续推进中,请吴氏族人到街道四楼政策处理办公室对接坟墓迁移事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通知、受案登记表、不予调查审批表、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平台回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公司系受翁垟街道办事处委托进行“清表”,“清表”行为实为翁垟街道办事处的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北)行罚决字[2023]02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3〕16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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