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213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213号) |
申请人:仇某亚。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徐某秀。 申请人仇某亚因不服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4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向本机关当面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长期在走廊公共区域堆放垃圾养狗,跟物业反映多次置之不理,严重影响到1402室的生活作息和卫生。2022年12月13日,第三人在门口走廊辱骂仇某亚并先动手打人。2023年6月10号又伙同姊妹挑衅滋事,骂人并把仇某亚和章某堵在家门口用钝器打成轻微伤,两次派出所都有立案。2023年6月19号,申请人和仇某亚在1402门口准备进家门,走廊上的狗在叫,1401立刻冲出五个人围堵在1402门口,骂严重侵犯人权和名誉的语言和脏话,甚至是挑衅寻事辱骂极具侮辱性的语言,在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有走廊监控为证。对方已经构成了多次寻事滋事妨碍社会治安,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有录像监控口供笔录为证。在对方强烈大骂的情况下,申请人让第三人走到前面来说理,伸手去拉她,前面还有一个人挡着,申请人伸手刚好拍到她的脖子位置,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和伤势,却被对方指控打人报警。打人难道要越过中间一个人再去打后面的人吗?申请人只是要求对方出来说清楚,动机并不是打人。大荆派出所断章取义,忽略对方过错,紧抓申请人伸手拉第三人的录像,认定申请人打人,且深夜在录口供的时候对申请人一再强调只有承认了打人才能放申请人出去,要不一直关押。申请人称如果这样的行为你们非得要认为申请人打人,那就这么认为吧,申请人想出去,因为家里有一个幼小的孩子一个人在家怕出意外。迫不得已,申请人只能承认打人才得以深夜二点钟被放回家,这些都有审问录像为证,望调查。涉案处罚决定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对方违法在先,严重扰民挑衅危害申请人人身安全。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恶劣行为只字不提,对申请人处罚过重,要求对方有相应的处罚。请求撤销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4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2023年6月19日晚上,申请人因纠纷在乐清市大荆镇某小区某幢某室外走廊上殴打第三人。申请人的行为属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查笔录及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4075号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规范、正当。本案从受案到传唤、询间、告知、决定、送达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现场监控可见申请人用手用力砍击第三人脖颈部,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申请人辩称中间隔着人,其是伸手去拉第三人与客观事实不符。2023年6月9日发生的殴打案被申请人已在调查处理,该案与申请人无关。本案案发当日申请人先去打开第三人家门前的消防门引起双方争吵;被劝开后,申请人的妹妹将第三人方叫到走廊上,申请人立即上前殴打了第三人,第三人并无过错。综上,请求维持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4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徐某秀居住在乐清市大荆镇某小区某幢某甲室(以下简称“某甲室”),仇某亚的妹妹仇某某居住在乐清市大荆镇某小区某幢某乙室(以下简称“某乙室”)。 2023年6月19日,仇某亚与徐某秀等人在某乙室外走廊发生争执,仇某亚用手打了徐某秀一下。同日,徐某秀向乐清市公安局大荆派出所报警称被人殴打,大荆派出所于当日予以受案。受案当天,大荆派出所对徐某秀的伤势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明显的外伤。2023年8月14日,乐清市公安局认定2023年6月19日晚上,仇某亚因纠纷在某小区某幢某室外走廊上殴打徐某秀。仇某亚的行为属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仇某亚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仇某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在场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申请人存在用手打第三人一下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涉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结合申请人的击打次数、第三人未见明显外伤等情形,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涉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本案审查的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第三人并作出涉案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申请人要求对第三人作出处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大)行罚决字[2023]04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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