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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5-26722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3〕257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3〕257号)

发布日期: 2025- 01- 23 14 : 48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胡某国。

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同月27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3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同月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次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通过电话方式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从被申请人处得知,对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的第一项信息“案涉房屋的具体位置界址点”,是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聘请专业的勘测、测绘技术人员提供案涉房屋四个角的精准经纬度坐标。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回复称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已经提供案涉房屋的位置截图,申请人不具备专业勘测技术能力,被申请人的上述要求增加了申请人的成本负担,且法律并没有要求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必须对案涉房屋四个角的准确位置进行勘测并提供精准的经纬度坐标,被申请人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房屋位置的界址点及房屋位置的界址点坐标无法提供,但是被申请人仍然坚持要求申请人聘请专业测绘技术人员提供案涉房屋四个角的精准坐标,否则将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上述电话沟通有通话录音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案涉房屋四个角精准坐标,否则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成本负担,有悖“合法、便民”的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提供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2023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件后,于2023年9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情况说明》,目前,该案尚处于办理过程之中。二、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尚未届满,本案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四)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职责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应于2023年10月19日届满,申请人在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前就申请复议,不符合复议条件。且被申请人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交的2023年9月15日通话内容,属于对于申请内容进行沟通的内容,并非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即便未来答复不公开某项信息也属于案件实体审查的范畴,申请人以此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明显没有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1日,胡某国向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资规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申请人房屋所涉及征收项目的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2、历年来城市的总体规划;3、控制性详细规划;4、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土地性质及是否被纳入城市规划区、何时被纳入城市规划区;7、涉案地块的土地总体规划;8、国有土地划拨凭证或者出让合同等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同年9月12日,资规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3年(补)第031号],通知胡某国补正:1.八项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具体位置的界址点,在地图(百度、高德等地图)上框选出准确位置并标注坐标,同时提供房屋位置的界址点坐标;2.明确其申请的第2项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是否指“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13-2030)”。若不是,请其明确该项申请的具体内容是指什么;3.明确其申请的第6项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具体内容。同月14日,胡某国收到该补正告知书。次日,胡某国向资规局邮寄了《补正情况说明》,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补正。同月18日,资规局收到该说明。胡某国认为资规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0月19日,资规局作出并邮寄2023年第100号《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胡某国于同月23日收到。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补正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的履职责期限尚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复议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申请人在履职期尚未届满情况下径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胡某国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3〕2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胡志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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