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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学校安保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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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保安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将《乐清市学校安保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 2014年11月18日 乐清市学校安保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平安校园建设,提高学校安全保卫水平,为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保障,保证我市学校安保人员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平安办〔201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订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学校安保人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公用经费较少、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学校聘用安保员经费。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 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建立专门档案; 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三)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补助偏远地区或公用经费较少且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全市按有关规定、有关标准配备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的中小学幼儿园。 (二)其他与安保人员相关补助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相关标准 (一)根据每年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量,在资金总量内设置补助分配方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数。 (二)对学生数600人以下的中小学幼儿园按3.5万元/每人/每年标准予以补助。 (三)分配后有余留的,对安保工作重视、公用经费中列支安保人员聘用费确有困难的学生数在1000人以下学校,适当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控制在3.5万元以内。 第三章 资金审核、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核和拨付 各学校将学校聘用安保人员及学生数等相关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对各学校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有关规定标准拟定年度全市学校安保人员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签发资金补助文件后,由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到各相关学校。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保人员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安保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各学校做好经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市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4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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