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民办教育发展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学区,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奖补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将《乐清市民办教育发展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 2015年7月 23 日 乐清市民办教育发展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政策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补的对象为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办学规范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三)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用于民办学校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奖补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学校规范、加快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奖补资金要与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相结合,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育资源供给,环境平台打造,重点工作推进。 (三)项目管理原则。奖补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四)效率优先原则。相关部门将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奖补资金审批和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资金补助项目、标准及工作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二)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三)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 (五)其他民办教育补助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为了促进我市教育持续快速发展,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积极提高办学水平,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提升奖励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照《乐清市办学水平提升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根据教育、民政、工商部门联合组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民办学校为优秀单位的民办中小学奖励10万,幼儿园奖励5万元。 (三)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市级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一次性奖励1 万元,市级民办学校优秀教师,一次性奖励5000 元。 (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 该项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高教师待遇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奖补。具体规定另行发文,详见《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七条 各民办学校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应如实填写相关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或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合同等相关资料在每年9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签发资金补助文件后,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各学校要充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民办学校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奖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4.不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