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名师名校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15-171605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 文号:
  • 乐财行〔2015〕19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07-30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YQD12-2015-0036

各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41号》、《温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目标考核办法》(温教人〔2014〕9号)、《乐清市骨干教师考核奖励及支教奖励办法》 (乐教政〔2010〕1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现将《乐清市名师名校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

2015年7月30日


乐清市名师名校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中的指导、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升,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41号》、《温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目标考核办法》(温教人〔2014〕9号)、《乐清市骨干教师考核奖励及支教奖励办法》(乐教政〔2010〕1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名师名校长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名师名校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我市各学校骨干教师的奖励, 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为2015-2017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绩效好再安排下一个周期。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    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建立专门档案。

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41号)有关会议精神。对各中小学教师实行一学年一考核,一学年一奖励,对获得以下各层次的名师名校长予以奖励。

(一)第一层次骨干教师: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温州市名校长、温州市名教师、温州市名班主任。

(二)第二层次骨干教师:乐清市名校长、乐清市名教师、乐清市名班主任。

(三)第三层次骨干教师:温州市教坛新秀、温州市教坛中坚、温州市教坛宿将。

(四)第四层次骨干教师:乐清市教坛新秀、乐清市教坛中坚、乐清市教坛宿将、温州市学科骨干教师。

(五)第五层次骨干教师:乐清市学科骨干教师。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

(一)获得第一层次的骨干教师按温州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获得第二层次的骨干教师按10000元/学年予以奖励。

(三)    获得第三层次的骨干教师按9000元/学年予以奖励。

(四)    获得第四层次的骨干教师按3000元/学年予以奖励。

(五)    获得第五层次的骨干教师按2000元/学年予以奖励。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市教育局根据考核标准组织对骨干教师进行量化考核,第二层次分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20%为优秀,80%为合格与不合格;第三、四、五层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非名校长但担任正校长职务的第二层次骨干教师可参照《名校长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

(一)本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从事第二职业,有乱办班、有偿家教、带寄宿生、组织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辅导等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的;

(三)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

下列对象不列入考核奖励:

(一)本学年已调离校长岗位的名校长,离开中小学教学第一线和教研、教师教育机构的骨干教师,没有担任班主任的名班主任、骨干班主任;

(二)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教坛新秀、45周岁及以上的教坛中坚(到龄未享受三年待遇者,经考核合格可延续享受足三年);

(三)经考核合格享受满三年的温州市、乐清市学科骨干教师(班主任);

(四)已退休的骨干教师。

市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名师名校长进行汇总,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签发资金奖励文件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各学校要充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学校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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