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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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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积极开展我市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确保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动物疫病监测过程中对畜禽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营养补偿,禽(鸡、鸭、鹅等)每只5元,畜(猪、牛、羊、犬等)每头30元。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畜牧兽医局 2016年7月11日 抄送:吴呈钱副市长,市府办,各乡镇(街道)财政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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