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补偿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16-17364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 文号:
  • 乐财农〔2016〕17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07-12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YQD12-2016-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积极开展我市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确保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动物疫病监测过程中对畜禽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营养补偿,禽(鸡、鸭、鹅等)每只5元,畜(猪、牛、羊、犬等)每头30元。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畜牧兽医局

2016年7月11日


抄送:吴呈钱副市长,市府办,各乡镇(街道)财政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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