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抽检检测信息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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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食品抽检案件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乐清市乐成祖**挂面店销售的年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乐成祖**挂面店销售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年糕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8元。 以上罚没合计3017.8元。上缴财政。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