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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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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增强事故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依法依规、科技支撑。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1 风险评估 本市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基础较薄弱,事故风险较高,主要表现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较差、隐患较多;社会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区域发展、行业发展和责任落实不平衡,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指挥棒作用发挥、社会化服务推进和安全科技应用不充分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较高领域主要包括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等。结合本市制造业企业密集的产业特点,需重点关注机械伤害、触电、火灾等风险。 2.2 应急资源调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目前,已初步建立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各乡镇(街道)均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全市现有消防救援大队1支、危化救援队伍1支、社会应急救援队伍5支,应急物资储备点23处,基本满足一般及较大事故应急处置需求。 3 应急组织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和其他基层应急组织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指挥协调等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工作,负责指挥和部署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机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不再另行设置机构。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 3.1.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协调武警乐清中队参与救援,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3.1.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市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有关单位及职责 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 市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协调驻乐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市发改局: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指导、协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经信局: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科技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市民宗局: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戒毒单位生产安全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含民办)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动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关于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市人力社保局: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协调地质勘查、测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做好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运输场站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以及渔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休闲渔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 市文广旅体局: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和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乐清湾海事处:组织、协调内河通航水域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海上搜救、船舶防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乐清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邮政快递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协调做好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供电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中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团市委: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武警乐清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温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乐清联络处: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通信网络大面积断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或由市政府、市安委会指定单位负责。 3.2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成立,其职责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3.3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乡镇(街道)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未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安委会应配合温州市安委会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落实上级现场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本市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4 其他基层应急组织 乡镇(街道)及各功能区应明确应急处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统筹协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上级政府实施应急处置。 3.5 应急救援队伍 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队伍协同,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救援。 3.6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7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和预警,以及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保障应急资源,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风险隐患实时监控和智能预警。 4.2 预警行动 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乐清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预警信息发布等要求按照《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知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4)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应急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市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市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有亡人的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和温州市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委办报告,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温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温州市安委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发地乡镇(街道)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控措施,组织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较小且未有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可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会、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主要职责的部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安委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乡镇(街道)沟通,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与支持。 当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有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牵头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会、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主要职责的部门适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求调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温州市安委会和乐清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涉及重要目标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会、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主要职责的部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及时向温州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温州市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主要职责的部门汇报。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温州市政府或温州市安委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我市根据相应应急预案,在上级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3.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级相关专业指挥机构或省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主要职责的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我市根据相应应急预案,在上级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后勤保障。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5 现场处置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1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5.5.2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程抢险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 5.5.3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5.5.4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5.5.5 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5.6 现场检测评估 根据需要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环境等风险信息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工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必要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和事件处置同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故信息。 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事故影响范围、次生与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事故责任单位等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5.7 响应终止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终止应急响应,由市安委会或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主要职责的部门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应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原则上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市政府根据事故级别负责,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事故调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4 恢复重建 市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公共设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伤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2 救援资金与装备保障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物资装备保障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鼓励配备新型抢险救援装备,确保器材和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一般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协调解决。市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应急装备配备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照相应的规定落实。 7.3 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及时疏导交通,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6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7 科技支撑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定期评估和修订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市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应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培训 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公众和从业人员应急能力。 8.3 预案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及时评估应急预案演练效果,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8.4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乐清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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