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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5-26818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2-11
  • 有效性:
  • 有效

近日,我市发布了《乐清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文件《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区块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办法》(乐政发〔2019〕25号)已失效、《乐清市线性工程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细则》(乐政发〔2016〕77号)已发行8年,特根据有关条例修订《乐清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主要内容

《乐清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实施办法》共分3章。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补偿原则等;

第二章为征收补偿,阐述征收补偿内容、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认定、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工业企业停产停业搬迁费、奖励政策。

第三章为附则,说明本《办法》的施行时限。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的项目。其中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经登记建筑。

五、新旧政策差异

1.适用范围更广。本《办法》整合了线性工程与城中村改造的补偿规则,统一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项目,不再区分“线性工程”或“城中村改造”类型。

2.补偿内容简化。本《办法》统一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计算,不再区分“停产搬迁”与“停业关闭”场景。

3.奖励比例调整。签约搬迁奖励标准统一调整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给予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10%的奖励。”

4.流程优化。减少对财务证明材料的强制要求,评估流程更灵活。

六、一问一答

1.临时安置如何补偿?

答:根据乡镇(街道)核定的被征收工业用房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按照5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2.被征收用房的价值如何认定?

答: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无法予以确权的历史遗留工业用房,企业积极配合征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自行拆除的,视情况可以给予清障费(180-260元/㎡)和搬运费(30-80元/㎡)。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黄亮

联系方式:0577-6255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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