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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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含职高、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教基一厅〔2013〕4号)《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行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进行的5人及以上的各类活动(包括且不限于社会实践、研学、远足、比赛、竞赛、外出训练、考察参观、实习实训等),但属于教育教学课程计划的,或经教育部门同意,或由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市大规模活动(如,高考、中考、学生艺术节等),由相关业务科室对活动方案、人数进行把关后再备案,其安全管理活动由组织方和承办方分别负责,其注意事项和租车要求可以参照本流程。 二、注意事项 学校是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活动要充分体现教育目的并符合学生年龄特点。集体外出前各校要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活动时须由学校主要领导(书记、校园长)亲自负责带队,必要时,成立外出活动领导小组,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组长,其他校委成员要分工负责,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组织管理能力强、富有责任心和安全管理经验的教职工(含医务人员),并做好对学生集体外出交通工具、目的地的安全环境、带队人员及各环节的安全管控等审查把关工作。学生出发前,学校要对出行师生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心理、安全教育(如突发灾害天气、防溺水、防踩踏、外出饮食安全、防走失、野外防火及严防追逐打闹引发的其他安全问题),引导师生自觉遵守集体活动纪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活动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种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加强各时段、各点位、各环节、各人员的安全管理。如参加活动的学生多、使用车辆多,可能造成学校周边道路拥堵的,应预先向辖区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学校组织外出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遇有雷电、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一律不得组织外出。 集体外出活动一般不在外过夜、不安排住宿。严格控制活动人数,原则上人数一次最多不超过500人(幼儿园不超过200人)。身体虚弱、有严重基础疾病和特异体质,以及心理出现问题的师生原则上不允许参加集体外出活动。组织外出活动的学校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组织的外出的学生须已购买学生平安险或人身意外险。 三、租车要求 学校确有必要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要坚持“安全、就近、方便、节俭”原则,能徒步前往活动目的地的,尽量不使用车辆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从安全和出车成本角度出发,学校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须选择乐清市内的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许可的有包车资质的客运公司,并严格签订租车合同(含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严格约定出行路线、出车时间、最高车速等事项。同时,要向租车全面询问并了解出车驾驶员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体是否健康,有无心理问题,有无矛盾纠纷,会否疲劳驾驶,有无酒后驾驶及经历,是否发生过驾车致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等情况,严禁有不适合情形人员承担驾车出行任务。严禁乘坐无牌无证、无相关资质、超载、超速等问题车辆,或组织乘坐私家车集体外出,确保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 四、报备方法 各学校对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从严把关,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未经备案一律不得外出。集体外出活动目的地在温州市域范围内的,组织学校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通过《校园安全治理一件事集成改革系统》(以下简称线上)备案后实施;集体外出活动目的地在温州市域外,组织学校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线上报备;原则上不出省(含出国境),特殊需求的,须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线上报备。 各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前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或上级文件)和应急预案(要预判活动的风险点以及发生风险时所采取的措施),通过《校园安全治理一件事集成改革系统》报备平台下载《乐清市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备案表》(见附件),并提供租车合同(含安全协议)、租车公司包车业务资质许可、所租车辆年检(年审)合格证明、驾驶员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含健康证明)、驾驶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等材料(以上材料可向租车公司索取)。如遇特殊原因造成活动延期或取消,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五、其他事项 (一)本着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活动,且不得组织学生从事商业性、营利性活动。 (二)产生活动费用的,要提前做好开支预算并在出发前告知家长,并根据实际产生费用及时做好公示、结算和退补,严禁教师产生的费用由学生进行摊派。 (三)对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不及时进行报备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出现第2次不及时进行报备的或情节较为严重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四)对忽视安全教育、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经固定证明后向局领导及组织、纪检部门通报,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乐清市教育局 2025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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