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及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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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乐清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乐清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及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省、市级城镇保障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本级保障性安居相关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4〕33号)、《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148号)、《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实施细则》(浙财建〔2021〕3号)、《温州市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温财资环〔2024〕10号)、《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9〕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安排用于支持乐清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资金以及乐清市本级安排或者社会资本筹集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资金。 第三条 资金主要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市住建局提供的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进行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编制和分解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乡镇、有关单位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形势需要及资金实施的绩效评价等情况,适时调整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资金来源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可用于纳入省建设厅确认的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项目。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来源,按类别划分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资金、社会资本;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下称财政资金) 1.中央、省、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2.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 5.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 6.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用房和设施回收的资金、缴存相关部门的维修管理资金; 7.不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命名,支持用于特定保障性安居项目范围的其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资金 1.由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 2.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 社会资本 1.社会捐赠及建设投入,含货币及实物; 2.居民自筹,含物业维修金; 3.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资金使用限制 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个别资金的使用有明确范围、限制,其内容按具体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解释执行。 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方向由政府主导或已出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按政府相关决议、纪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社会资本,以资金投入、使用、监督等相关方约定执行,约定需遵照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强化管理、强化监督。暂无约定的,自行管理,也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市县重点打造项目,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财政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资金,由资金保障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级财政局在收到省、市财政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文件后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0日内,通过正式文件将补助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本级资金。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资金安排,要做好与牵头部门补助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建设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本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资金,支付根据相关政府决议、纪要,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规程执行。 社会资本,支付按照具体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关联方书面协议、约定、意向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工资福利开支。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财政资金应当根据相关节点,确定适用范围、金额,并按规定清算退还多余(全部)资金: (一)不符合地方政府、住建部门准入标准、规定,经财政、住建或审计部门查实的; (二)自身条件变动,不再符合地方政府、住建部门准入标准、规定,经自行上报或住建部门数据更新核实的; (三)政策变动,项目撤销的; (四)资金分配下达后2年内项目未启动的;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内容、程序和要求参照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实施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当年由中央、省、市对本地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地方需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绩效评价,针对相同内容范围的,原则上不再组织重复评价,已取得的评价结果直接予以运用。绩效评价未尽事宜,地方可适当延伸、补充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规定; (四)地方制定的年度计划; (五)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六)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资金下达后,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整资金金额、用途;是否挪作他用或从中提取用于工作经费、管理经费、个人工资福利开支;是否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制定、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各地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产出效益。包括开工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等。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四条 绩效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照最新省级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需上报资料。所需上报资料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任务,确定评价范围,所需上报材料根据绩效评价开展文件另行告知。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本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后年度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财政局会同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城中村改造)绩效目标表 3.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4.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目标表 5.关于收回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函(模板) 6.关于要求交回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函(模板)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关于收回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函(模板)
XXXX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公司):
根据(文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X年X月X日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XXXX万元,专项用于(具体用途)。经查实,贵单位存在下述情况第(X)项。 (一)不符合地方政府、住建部门准入标准、规定,经财政、住建或审计部门查实的; (二)自身条件变动,不再符合地方政府、住建部门准入标准、规定,经自行上报或住建部门数据更新核实的; (三)政策变动,项目撤销的; (四)资金分配下达后2年内项目未启动的; 现根据《乐清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及绩效管理办法》予以清算,并要求收回资金XXX万元。 请贵单位在收到函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上交国库,特此函告!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X月X日
关于要求交回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函(模板)
乐清市财政局: 根据(文号)文件精神,本单位于于X年X月X日收到市财政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XXXX万元,专项用于(具体用途)。由于(具体原因),结余XXX万元,要求缴纳回国库。 特此函告!
XXXX单位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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