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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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远: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案,本机关执法队员于2025年3月14日到你住址送达《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不罚告字〔2024〕第000187-1号)时,依照法律规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