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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123/2025-271018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发布日期: 2025- 03- 27 10 : 37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的合格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0963.1-2020的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20个,其中13个作为检验样品,7个作为备用样品。

(流通领域)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0963.1-2020的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9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抽样范围

适用于交流50 Hz或60 Hz、额定电压不超过440 V(相间),额定电流不超过125A,额定短路能力不超过25000 A的交流空气式断路器的产品。

3 检验依据 (生产领域检验项目参照3.1执行;流通领域检验项目参照3.2执行)

3.1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0963.1-2020的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样品号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标志检查

GB/T 10963.1-2020 6

1#

原样


2

耐热

GB/T 10963.1-2020 9.14

备样


3

耐异常发热和耐燃

GB/T 10963.1-2020 9.15

2#~4#

备样


4

温升试验及功耗测量

GB/T 10963.1-2020 9.8

5#~7#

原样


5

脱扣特性试验

GB/T 10963.1-2020 9.10

8#~10#

原样

注1

6

运行短路能力试验

运行短路能力(Ics)试验

GB/T 10963.1-2020 

9.12.11.4.2

11#~13#

备样

注2

短路试验后验证断路器

GB/T 10963.1-2020 9.12.12

备样


注1:不进行9.10.5 周围温度对脱扣特性的影响试验;

注2:如为单极断路器,仅在单相回路中考核;

3.2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0963.1-2020的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样品号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标志检查

GB/T 10963.1-2020 6

1#

原样


2

脱扣特性试验

GB/T 10963.1-2020 9.10

1#~3#

原样

注3

3

运行短路能力(Ics)

GB/T 10963.1-2020 9.12.11.4.2、9.12.12

4#~6#

备样

注4

注3:不进行9.10.5 周围温度对脱扣特性的影响试验;

注4:如为单极断路器,仅在单相回路中考核;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用样品按(3.检验依据)项目表的规定执行。

4 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10963.1-2020    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5 附则

5.1 使用同一组样品试验时,如出现试验不合格且样品损坏,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未检验的项目不做单项判定,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5.2相关异议处理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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