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分类分级事项目录 |
序号 | 实施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条 | 是否委托镇街 | 柔性或刚性 |
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2013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标志标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否 | 刚性 |
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100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05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第三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否 | 刚性 |
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款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全部委托 | 刚性 |
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二款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全部委托 | 刚性 |
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100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6020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分层开采的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7001 | 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否 | 刚性 |
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6000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刚性 |
1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08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储存、存放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 否 | 刚性 |
1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27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否 | 刚性 |
1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09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 否 | 刚性 |
1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1007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100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100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100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3008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拒绝、阻碍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3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2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201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中的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柔性 |
2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24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否 | 刚性 |
2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33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㈡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 否 | 刚性 |
2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24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 否 | 刚性 |
2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34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㈢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否 | 刚性 |
2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5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否 | 刚性 |
2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57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 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 否 | 刚性 |
2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23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计、布局、结构、安全距离、储存数量、储存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仓库四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 | 否 | 刚性 |
3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22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 否 | 刚性 |
3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2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留存过期及废弃的危险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 否 | 刚性 |
3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53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 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 否 | 刚性 |
3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52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否 | 刚性 |
3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55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否 | 刚性 |
3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5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否 | 刚性 |
3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19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 否 | 刚性 |
3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21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车辆出入库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 否 | 刚性 |
3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200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中的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㈠分类和标签信息;㈡物理、化学性质;㈢主要用途;㈣危险特性;㈤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㈥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3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51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4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5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㈠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4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0009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否 | 刚性 |
4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9000 | 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否 | 刚性 |
4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56 | 对危险化学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否 | 刚性 |
4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18000 | 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省级应急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4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5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4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4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否 | 刚性 |
4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5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否 | 刚性 |
4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5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否 | 刚性 |
4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85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全部委托 | 刚性 |
5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6003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否 | 刚性 |
5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全部委托 | 刚性 |
5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60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刚性 |
5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06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合同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否 | 刚性 |
5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16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 否 | 刚性 |
5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14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在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 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 否 | 刚性 |
5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13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 否 | 刚性 |
5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12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在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 否 | 刚性 |
5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11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建立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 否 | 刚性 |
5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02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 否 | 刚性 |
6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30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6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100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6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4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㈠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否 | 刚性 |
6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100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㈠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6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3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 物理、化学性质; (三) 主要用途; (四) 危险特性; (五) 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6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33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与分类: ㈠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㈡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㈢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八条第一款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柔性 |
6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0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及时变更擅自生产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6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01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否 | 刚性 |
6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1004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否 | 刚性 |
6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1002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㈠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否 | 刚性 |
7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29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情况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㈡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㈢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㈤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㈦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㈨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㈩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 否 | 刚性 |
7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23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㈠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7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2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㈢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㈡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否 | 刚性 |
7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2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否 | 刚性 |
7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19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否 | 刚性 |
7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4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否 | 刚性 |
7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201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㈠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7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201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㈢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否 | 刚性 |
7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36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7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5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否 | 刚性 |
8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4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否 | 刚性 |
8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4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否 | 刚性 |
8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3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㈢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否 | 刚性 |
8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1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8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14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 辨识、分级记录 (二)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 其他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 否 | 刚性 |
8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30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情况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8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6019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8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27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否 | 刚性 |
8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28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未按规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否 | 刚性 |
8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31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系统违规分包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否 | 刚性 |
9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32 | 对采掘施工企业违规行使用安全资金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 否 | 刚性 |
9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34 | 对采掘施工企业省外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9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0040 | 对采掘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对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否 | 刚性 |
9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97003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九条 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一)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 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二) 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 (三)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四) 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9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1003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否 | 刚性 |
9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0009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 安全生产管理; (二) 安全生产检查; (三) 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 安全检测检验; (五) 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9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97008000 | 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刚性 |
9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97007000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应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二)特大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大型、特大型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四)省、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应急通信指挥用房;(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三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省、设区的市急救中心、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六)大型海洋平台,五万吨级以上大型船坞项目;(七)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建筑工程,一千二百座以上影剧院、会堂,四万座以上体育场,六千座以上体育场馆,属于超限建筑且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会展中心;(八)大型化工厂和炼油厂、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等易燃、易爆、有剧毒物质的建设工程;(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否 | 刚性 |
9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97006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否 | 刚性 |
9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000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0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0007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 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0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97001000 | 对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 一次性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千千克梯恩梯炸药当量以上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四十八小时前,将爆破地点、时间以及用药量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否 | 刚性 |
10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1001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㈣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否 | 刚性 |
10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97004000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规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否 | 刚性 |
10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0006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 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0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000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0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000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0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3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㈩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0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20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㈠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否 | 刚性 |
10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18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否 | 刚性 |
11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25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 否 | 刚性 |
11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28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 否 | 刚性 |
11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0002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1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3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1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0005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1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20001 | 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1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17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否 | 刚性 |
11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100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否 | 刚性 |
11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22 | 对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否 | 刚性 |
11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16 | 对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否 | 刚性 |
12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4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㈩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否 | 刚性 |
12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20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否 | 刚性 |
12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70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12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19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否 | 刚性 |
12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2012 | 对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2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60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未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否 | 刚性 |
12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7003 | 对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12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1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2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1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2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21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否 | 刚性 |
13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18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否 | 刚性 |
13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4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㈡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㈣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㈤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㈥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㈧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否 | 刚性 |
13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4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㈡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否 | 刚性 |
13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3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否 | 柔性 |
13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87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 隐患的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3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3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否 | 刚性 |
13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3009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或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3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4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否 | 刚性 |
13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4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否 | 刚性 |
13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4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4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35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情况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4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8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4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83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4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7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4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否 | 刚性 |
14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4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7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4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72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柔性 |
14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73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柔性 |
15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7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5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7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 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5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6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否 | 刚性 |
15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5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5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5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84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5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8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5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刚性 |
15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82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所需条件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6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7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6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6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否 | 刚性 |
16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0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规定提出资质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6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以及矿山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6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报请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16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100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否 | 刚性 |
16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100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㈡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否 | 刚性 |
16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200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㈩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6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200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6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200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7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1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否 | 刚性 |
17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8004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7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8003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7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8002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7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5019 |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落实应急物资的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 否 | 刚性 |
17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5017 | 对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6.3.4 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a) 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b) 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c) 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d) 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否 | 刚性 |
17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10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7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0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规范从业,切实发挥机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在网站上公开可以供公共查询的机构信息、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商业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网上公开的机构信息按《管理办法》附件2、附件3相关内容公开。网上公开的安全评价报告信息主要包括:安全评价项目名称、简介,安全评价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评价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时间和主要任务,评价报告提交时间,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内容。网上公开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检测检验项目名称、项目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检测结果,检测检验报告提交时间,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内容。 各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上季度完成的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有关内容依据项目的行业类别分门别类在网上公开。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7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09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7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6001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否 | 刚性 |
18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8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58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协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8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全部委托 | 刚性 |
18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8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8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8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否 | 刚性 |
18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8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0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8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 全部委托 | 柔性 |
19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全部委托 | 柔性 |
19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有关事故风险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全部委托 | 柔性 |
19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200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9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600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9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1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9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20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刚性 |
19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600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9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0005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否 | 刚性 |
19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6005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如实或者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19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6006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0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000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否 | 刚性 |
20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000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否 | 刚性 |
20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0001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否 | 刚性 |
20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6001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0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6003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㈡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0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100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规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否 | 刚性 |
20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03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变更批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否 | 刚性 |
20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0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0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11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1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01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刚性 |
21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5015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1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5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刚性 |
21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否 | 刚性 |
21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1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7002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否 | 刚性 |
21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否 | 刚性 |
21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否 | 刚性 |
21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6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否 | 刚性 |
21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6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否 | 刚性 |
22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否 | 刚性 |
22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2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13 |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否 | 刚性 |
22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2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否 | 刚性 |
22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2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46004 | 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刚性 |
22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刚性 |
22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2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3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3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0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证资金投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 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 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 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3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3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3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3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3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否 | 刚性 |
23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 否 | 刚性 |
23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否 | 刚性 |
23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08 | 对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4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4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4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4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20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4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1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 否 | 刚性 |
24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0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延期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否 | 刚性 |
24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0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刚性 |
24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0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否 | 刚性 |
24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1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否 | 刚性 |
24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55021 |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刚性 |
25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8001 | 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5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5024 | 对有色企业未按规定对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及未按规定维修或报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 部分委托(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5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05025 | 对有色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未按规定设置与管线压力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5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1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或其重要参数不具备远传和连续记录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 否 | 刚性 |
25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501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 否 | 刚性 |
25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07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对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否 | 刚性 |
256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10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标志标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否 | 刚性 |
257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9011 |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58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9012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59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9013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60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29014 | 对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 全部委托 | 刚性 |
261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5000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刚性 |
262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110016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63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200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部分委托(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外,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刚性 |
264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15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运输车辆、工具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 否 | 刚性 |
265 | 11330382MB153123334330225034004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否 | 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