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迁移通知书》的公告(林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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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因与该成员联系未果,现发布《户口迁移通知书》(附件),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时间: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 联系单位:乐清市公安局盐盆派出所 联系电话:0577-61882506 联系地址:乐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特此公告。
乐清市公安局盐盆派出所 2025年4月2日
附件: 户口迁移通知书
林晓芳: 因你已失去现户口登记条件,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户口管理规定,经现户主申请,你应当迁出该地址。请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盐盆派出所户籍窗口(地点:乐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及时申报的,公安机关将依职权办理户口迁移。
乐清市公安局盐盆派出所 2025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