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乐清市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 乐政发〔2024〕17号 | 乐清市人民政府 |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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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泊位等级 | 收费标准 | 收费时段 |
首小时内 | 首小时后 | 24小时单次封顶收费 |
小型车 | 核心泊位 | 5元/辆·小时 | 2元/辆·半小时 | 30元 | 7:30-19:00 |
一类泊位 | 3元/辆·小时 | 1.5元/辆·半小时 | 20元 | 8:00-18:00 |
二类泊位 | 2元/辆·小时 | 1元/辆·半小时 | 10元 | 8:00-18:00 |
备注 | 1.在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免费;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
2.大中型车根据实际占用小型车车位数计费,最高不超过小型车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
二、乐清市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
停车场类别 | 收费标准 | 24小时单次封顶收费 | 收费时段 |
进场免费时段 | 首次收费标准 | 首次收费后 计费标准 |
公立医院 | 30分钟 | 4元 (2小时内) | 2元/辆·半小时 | 25元 | 7-20时 |
景区配套 | 60分钟 | 4元 (2小时内) | 2元/辆·小时 | 15元 | 7-20时 |
交通场站 | 60分钟 | 4元 (2小时内) | 2元/辆·小时 | 15元 | 7-20时 |
体育场馆 | 90分钟 | 4元 (3小时内) | 2元/辆·小时 | 15元 | 7-20时 |
公园类 | 90分钟 | 4元 (3小时内) | 3元/辆·小时 | 20元 | 7-20时 |
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 60分钟 | 3元 (2小时内) | 2元/辆·小时 | 15元 | 7-20时 |
备注 | 1.以上为小型车收费标准,大中型车根据实际占用小型车车位数计费,最高不超过小型车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
2.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
3.夜间20点至次日7点按次收取5元/辆,进场免费时段仍适用。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夜间20点至次日7点时段,可由经营服务者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5元/辆·次的收费标准下自主确定。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一、从2012年7月1日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为多层住宅2400元/户,高层住宅2850元/户。 二、从2013年7月1日起,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为2000元/户. | 乐发改价〔2012〕232号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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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 “一户一表”改造收费为每户580元 | 乐发改〔2017〕38号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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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常住人员8元/户·月,暂住人员6元/户·月。有条件的居民用户可以实行按垃圾量计量收费,标准为60元/吨。低保对象家庭免收。 | 乐政发〔2021〕5 号 | 乐清市人民政府 |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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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 组织:按在册人员数2元/人·月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是 | 1.按垃圾计量收费的执行时间及实施区域,由市垃圾分类办或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垃圾分类推进的实际情况确定。 |
2.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实际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不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实际在校教职工数每人每月2元,每年按9个月计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可参照学校标准减半收取。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3.医疗、养老机构:有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每床每月3元;无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参照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按核定床位数每床每月1.5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4.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网点、沿街门店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每平方每月0.6元;50以上--200平方米,每平方每月0.5元;200以上--1000平方米,每平方每月0.4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每月0.3元。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5.集贸市场:固定摊位按实际经营的摊位数每摊位每月30元,流动摊贩按每摊位每天0.5元收取。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由市场统一缴纳的除外) |
6.旅游景点和客运站:按每人次0.1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由经营单位负担) |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各乡镇环卫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20%。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下浮超过20%的,须报属地政府审批,并报市发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
7.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25%计收,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每平方每月2元计收。早、夜市流动餐饮摊位按每摊位每天2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00元/吨,分类到位150元/吨。 |
8.洗浴、娱乐业: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每平方每月1.5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9.住宿业: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床位每床每月3元计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洗浴、娱乐等多种业态的综合性酒店或民宿按经营面积每平方每月1.5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10.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在岗职工数,每人每月1.5元计收。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11.其他:未纳入以上生活垃圾收费范围的,由环卫部门与垃圾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 一、生猪机械化流水线屠宰加工服务收费58元/头 二、其他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53元/头. | 乐政发〔2022〕19号 | 乐清市人民政府 |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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