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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口迁移通知书》的公告(胡丽艳)

发布日期: 2025- 04- 21 11 : 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因与原户口登记人员联系未果,现发布《户口迁移通知书》(附件),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时间: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6日

联系单位: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

联系电话:0577-61882506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特此公告。

 

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

2025年4月21日

 

附件:

户口迁移通知书

 

胡丽艳:

因你已失去现户口登记条件,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户口管理规定,经现户主申请,你应当迁出该地址。请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乐清市政务中心户籍窗口(地点:乐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及时申报的,公安机关将依职权办理户口迁移。

 

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

2025年4月21日

关于《户口迁移通知书》的公告(胡丽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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