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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09/2025-27461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3〕35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3〕355号)

发布日期: 2025- 05- 16 10 : 22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苏某元。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职务:局长。

第三人: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针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同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回复内容中有两点是错误的。1.被举报网页中图片未标注南海经断续线未违反相关规定是错误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二,公开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内容表示,应当遵守本规范。从人类的肉眼看此图片中地图的图形,是不完整的,被申请人应发函给自然资源部门鉴定此中国地图图形的图形是否完整再进行回复。2.被举报网页中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应当适用于广告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针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一案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应发函给自然资源部门对上述地图进行鉴定这一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尚未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对上述营销网络地图不完整的鉴定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五条第一项第3点中国全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3.“陆地国界线与海岸线符号无区别或者用色块表示中国领土范围时,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可不表示(表示邻国海岸线或者界线的地图除外)。”之规定对该举报人发布的上述营销网络图已经进行判定,不需要另行发函对该事项进行认定。对于申请人指出的企业网站适用于广告法,被申请人表示认可。但该公司自建网站仅仅作为公司对外的展示,没有进行推广,平时的访问量也比较少。该企业制作发布上述营销网络图不是想表达我国的国土情况,仅仅只是想表达其产品全国销售网络情况,其行为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被举报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被申请人系滥用救济程序施压,牟取不当利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针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7日,苏某元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陈述书》,被投诉举报人为某电气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贵局您好,近日发现网站上使用不完整的问题地图进行违法宣传,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以内’违反《广告法》之规定。国家版图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疆域,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是表示国家版图常用、主要的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国家版图地图随处可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使用正确的中国版图地图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深知守法之重要,为了积极配合贵局的市场监督工作,特向贵局撰文一份,本人已将举报当日的违法页面截图以及录屏通过某云存档(有电子数据确认函可公证),并提交到贵局作为证据留存,请贵局及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查处结果。如不予处理或者不予立案查处的请书面告知其理由依据。”同年11月2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清市某街道某路某号的某电气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网站的营销网络页面使用了蓝色色块表示中国领土,并用了橙色弧线表示其营销网络。该图未展示南海相关区域,某电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图展示的区域为公司销售有覆盖的地方,没有覆盖的区域就没有在该图片中表示。同年11月3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短信告知苏某元“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当事人所使用色块表示中国领土范围,且未涉及邻国海岸或者界限。其未标注‘南海断续线’未违反相关规定,不予立案。已短信告知举报人。”苏某元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机关在听取苏某元意见时,苏某元表示自己是公共举报,没有在某电气有限公司购买过商品。

以上事实,有举报陈述书、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就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作了规定,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为维护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在第三人处购买过商品,仅是出于公益进行举报。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苏某元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温乐政复〔2023〕35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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