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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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卫医罚告〔2025〕15号),执法人员将文书送达至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未见曹志慧本人(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24)且该经营场所已变更主体,通过EMS向曹志慧身份证住址邮寄文书,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乐卫医罚告〔2025〕1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