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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 05- 19 11 : 31 浏览次数: 字体:[ ]

乐清市柳市镇东岙村石岳理、孙小芬于2014年3月14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乐政集用(2014)第001348号》,使用权面积156.86㎡;2017年11月2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浙规证20170382A1264号)审批占地面积120.23㎡,拆建三间六层计建筑面积721㎡。2017年年底开始动工兴建,于2018年底,房屋主体完工,2020年至2021年,石岳理把自家房屋与前幢(叶述蓓、石杰房屋)之间间距空地上搭建临时全封闭式钢构棚,二层与三层之间的空间分别连接二座廊桥互为贯通。根据温州中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石岳理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显示:房屋拆建现状叁间陆层,房屋现状占地面积131.26㎡,建筑面积979.3㎡,房屋底层占地面积131.26㎡,与土地审批重合部位117.27㎡,违章占地超面积13.99㎡,审批未建面积为2.96㎡;建筑面积超275.68㎡;当事人石岳理房屋房屋与南首叶述蓓房屋南北之间间距的一层钢架棚、二层、三层的廊桥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2020年至2022年擅自建设,违法面积40.68㎡。

浙江新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石岳理房屋《拆除影响可行性评估报告》显示,房屋一层违建面积为13.99㎡(不包含简易房)无可拆除面积,简易房可拆除,拆除面积为23.94㎡。房屋二至三层 房屋单层违建面积为46.34㎡,共违建面积为92.68㎡(不包括走廊),单层可拆除面积28㎡,共拆除面积56㎡;走廊可拆除,单层拆除面积8.37㎡,共拆除面积16.74㎡ 。房屋四至六层单层违建面积为46.34㎡,共违建面积为139.02㎡,单层可拆除面积为28㎡,共可拆除面积为84㎡;房屋顶层楼梯间违建面积29.99㎡,可整体拆除。

房屋部分区域拆除会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性,该区域违建面积:105.69㎡,建议保留。

房屋拆除不影响安全性面积:169.99㎡

简易房及走廊可拆除面积:40.68㎡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石岳理房屋建设工程主体105.69㎡(一层违章占地面积13.99㎡;每层南首8.34㎡+北首10㎡,计18.34㎡,二至六层,共五层计18.34㎡×5=91.7㎡)无法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对石岳理房屋1、二幢房屋之间违法建设的两座廊桥及钢构棚40.68㎡(廊桥二座8.37㎡×2=16.74㎡;钢棚23.94㎡)予以拆除;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主体建筑169.99㎡(每层南首14㎡+北首14㎡,计28㎡,二至六层,共五层计28㎡×5=140㎡;七层梯间29.99㎡)予以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利害相关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相关认定意见将上报乐清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公示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2日

联系地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柳市中队

监督电话:0577--61672371

附件: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石岳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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