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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业科技孵化园拆赔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03/2025-27476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清政〔2025〕27号
  • 发布机构:
  • 清江镇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有效性:
  • 有效

各村,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乐清市农业科技孵化园建设,根据《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乐政发〔2016〕83 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乐政发〔2023〕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经前期调查排摸、实地走访,结合清江镇实际,现将亟需明确的拆赔安置方案汇总如下:

一、拆迁补偿原则

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建筑或者土地,由相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确权登记的,按照可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处理,不予补偿和安置。

二、房屋重置价

房屋被拆迁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房屋建筑物残值补偿。

三、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土地置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计算方式:货币化权益金额=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基准价+房屋建筑物残值。

2、安置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置换建筑面积:

(1)四层及四层以下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的 4 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2)五层及以上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 1 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3)已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简易房(厕所、猪舍、柴基等)按照其合法占地面积的 1 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4)未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但实际存在且仍在使用的道坦、三基(厕所基、猪栏基和稻草基)。经审核,并在所在村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其占地面积的 0.7 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3、货币化安置基准价:按照《清江镇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镇至南塘枢纽、乐清枢纽至北白象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基准价为人民币 1800元/㎡。

(二) 土地置换安置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安排建房用地:不足 25 ㎡的,不安置地基,只作货币补偿;25 ㎡及以上不足 71 ㎡的,安置地基 1 间;71 ㎡及以上不足 116 ㎡的,安置地基 2 间;116 ㎡及以上不足 161 ㎡的,安置地基 3 间;161 ㎡及以上的,安置地基 4 间。

安置建房用地与被征收人的征收占地超出或不足部分,参照片区基准价收取或补给。

四、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以每户搬出和迁入各 1 次计,按照下列规定分档予以补偿:

(一)拆迁建筑面积不足 100 ㎡的,每次搬迁费 1200 元,合计 2400 元;

(二)拆迁建筑面积 100 ㎡(含)以上、200 ㎡以下的,每次搬迁费 1800 元,合计 3600 元;

(三)拆迁建筑面积超过 200 ㎡(含)的,每次搬迁费 2400元,合计 4800 元。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期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拆迁人的选择方式,按照下列规定分档予以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月的标准予以 12 个月的补偿。

(二)被拆迁人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月的标准予以 24 个月的补偿。

六、拆迁安置协议签订

(一)被拆迁人凭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二)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由清江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统一按程序予以注销。

七、其他

政策处理相关问题由清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乐清市清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清江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印发

(27)关于印发乐清农业科技孵化园拆赔安置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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