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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处罚的决定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99/2025-27485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柳政发〔2025〕21号
  • 发布机构:
  • 柳市镇
  • 成文日期:
  • 2025-05-21
  • 有效性:
  • 有效

经现场勘查并结合相关影像资料,现已查明你单位分别于2014年、2019年在柳市镇湖横西岙村陈府坦底擅自破坏天罗山林地面积共计约1.8亩;于2020年在柳市镇湖横西岙村木泥岩破坏天罗山林地面积约0.8亩。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已自行种植苗木,主动上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印发

柳政发〔2025〕21号关于不予处罚的决定(湖横西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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