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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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勘查并结合相关影像资料,现已查明你单位分别于2014年、2019年在柳市镇湖横西岙村陈府坦底擅自破坏天罗山林地面积共计约1.8亩;于2020年在柳市镇湖横西岙村木泥岩破坏天罗山林地面积约0.8亩。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已自行种植苗木,主动上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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