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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做好2025年政策性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25-27486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乐农〔2025〕87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1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稳定粮食生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对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保障作用,现就2025年全市政策性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政府引导、农户自主、市场主导”的原则,并严格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实施政策性水稻及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12号)及《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0〕29号)等相关文件,扎实做好2025年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参保动员、资料审核、公示承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水稻种植户(含小农户、专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参保对象。其中,种植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可直接纳入保障范畴;小农户则可通过‘整村参保、清单入户’的方式参与保险。

(二)参保要求

1.材料提交

(1)专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流转合同、银行账户及开户信息(用于保费缴纳及理赔);

(2)单独投保农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手机号码、银行一卡通账号;

(3)整村联合参保:以村为单位填写分户清单(含农户姓名、种植地址、参保面积、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手机号及农户签字),经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委会盖章后,统一报乡镇(街道)农办审核。

2.附加材料

(1)所有参保主体需提供种植地平面图(标注四至、小地名、尺寸);

(2)20亩(含)以上种植户须提交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加盖村委公章原件)。

3.时间节点

(1)早稻投保截止日:2025年6月15日;

(2)单季晚稻投保截止日:2025年8月31日。

4.公示要求

乡镇(街道)农业办公室需在投保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所有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及时移交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人保财险需在《中国·乐清》门户网站、乐清日报及乐清广播电台同步公示参保对象详情、种植地址、参保面积及财政补助金额,并通过手机短信推送公示内容至参保农户,确保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保险期间

1.早稻:自起始日零时起至8月20日24时止;

2.晚稻:自起始日零时起至12月5日24时止;

3.单季稻:自起始日零时起至11月15日24时止(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农办为责任主体,指定专人负责政策宣传、资料收集及对接承保机构,确保参保工作有序推进;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积极推行统保措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村广播、微信群、入户走访等多种渠道,全面普及保险责任、保费标准、理赔流程等关键信息,尤其注重对小农户进行“一对一”细致指导,确保政策知晓率达到100%。

(三)严格审核把关。乡镇(街道)农办需严格审核参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核查土地流转合同及种植面积,坚决杜绝虚假投保、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同时,人保财险应规范承保流程,确保参保信息与实际种植情况完全吻合。

(四)优化服务保障。人保财险要开通“绿色理赔通道”,接到报案后,确保在48小时内完成现场查勘,并在定损后立即启动理赔流程,力求实现‘应赔尽赔、快速赔付’。

附件:1.2025年度乐清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名单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条款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费率表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5年度乐清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指导小组名单

为做好2025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的指导工作,根据我市主要产粮区的地域分布情况,分东、西二个片组:

一、东片组

组长:谢**

成员:吴**、王**、南*、吴**、周*、倪**、倪*、马**、王**、王**、章**。

乐成营业部:联络员:郑** 181****7708;联系乡镇(街道):白石镇、乐成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

虹桥营业部:联络员:倪* 138****3288 ;联系乡镇(街道):虹桥镇、淡溪镇、蒲岐镇、天成街道、石帆街道、南岳镇。

大荆营业部:联络员:章** 139****3999;联系乡镇(街道):大荆镇、雁荡镇;湖雾镇、仙溪镇、智仁乡、龙西乡、清江镇、南塘镇、芙蓉镇、岭底乡。

二、西片组

组长:金**

成员:黄**、方**、虞**、徐**、卢**、杨**、金**、周**、王**、郑**。

柳市组联络员:王** 139****2088;联系乡镇(街道):柳市镇、翁垟街道、北白象镇、磐石镇。

乐清本级组:联络员:黄** 138****2932;联系乡镇(街道):乐成街道、城南街道、白石街道。

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需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水稻种植保险》基础上方可投保。

第三条 水稻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专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作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且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种植面积未达到20亩,但大于等于5亩的种植户/企业可以专业合作社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组织投保方式参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台风、龙卷风、雪灾、扬花期气温异常(低温/高温);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种子质量问题。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水稻收割后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早稻每亩保额设定为200元,单季稻与晚稻的每亩保额设定为200元、300元、400元三档,根据各地实际种植成本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亩保额与中央水稻种植保险保额相加不超过本区域的水稻实际市场价值。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x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十五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

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稻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水稻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水稻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 保险水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水稻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x受损面积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生长期水稻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乘以受损面积。

(二)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水稻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x受损面积x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x100%

注: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水稻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水稻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水稻及时现场查勘,科学定损,按照条款相关约定先行赔付。

如保险水稻后续不再发生损失,待受损的保险水稻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水稻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并应扣减已付赔款。

如保险水稻后续生长期再次发生损失,保险人应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待受损的保险水稻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水稻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并应扣减已付赔款。

(三)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x50%

苗期后

每亩保险金额x100%

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四)保险水稻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稻与非保险水稻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出险时实际价值低于承保的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种植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保险人不承担本保险合同赔偿责任;若出险时每亩的实际价值高于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种植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且低于承保的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种植保险每亩保险金额及其他水稻保额补充保险的每亩保险金额之和,则以每亩实际价值减去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种植保险每亩保险金额的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若出险时实际价值高于承保的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种植保险及其他水稻保额补充保险的每亩保险金额之和,则以本保险合同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水稻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规定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的现象。

(四)风灾:指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作物冰冻或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

(八)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九)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十一)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十二)雪灾:指因降雪积压导致的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

(十三)扬花期低温:8月25日—9月20日,连续3天日平均气温<22℃,为杂交晚稻抽穗扬花期低温危害;9月1日—9月30日,连续3天日平均气温<20℃,为常规晚稻抽穗扬花期低温危害。

(十四)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五)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附件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

费率表

一、保险金额

保险早稻每亩保额设定为200元,单季稻与晚稻的每亩保额设定为200元、300元、400元三档,根据各地实际种植成本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亩保额与中央水稻种植保险保额相加不超过本区域的水稻实际市场价值。

二、基准费率

5%.

三、费率调整系数

赔付情况

费率调整系数

以地市为单位连续三年简单赔付率<70%

0.9

其他情形

1.0

四、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x保险面积(亩)x基准费率x费率调整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印发

乐农〔2025〕87号关于做好2025年政策性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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