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
||||||||||||||||||||||||||||||||||||||||||||||||||||||||||||||||||||||||||||||||||||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样品抽取2只,其中1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GB 4706.1—2005、GB 4706.18—2014)
表2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GB 42296—2022)
表3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GB/T 36944—2018)
表4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QB/T 2947.1—2008、QB/T 2947.3—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202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及2024年7月1日以后销售的产品,均执行GB 42296—2022标准。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 42296—2022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GB/T 36944—2018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 QB/T 2947.1—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