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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5-27508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5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56号)

发布日期: 2025- 05- 26 16 : 02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李某山。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局长。

第三人:某酒行。

经营者:华某敬。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案外人(某酒行)销售的“人参酒”不符合法定标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后于2023年9月18日通过短信(1068524097600530)收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该案投诉受理的决定(投诉受理短信见附件)。被申请人已经接收本人的投诉并予以受理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3年9月18日收到投诉并受理之日起,截止2024年2月20日,已远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未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被申请人的未依法告知行为和申请人的行政知情权之间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社会地位不对等,遂申请人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投诉受理短信,视为曾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的客观事实。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程序违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一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某酒行(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材料。9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11月21日,因被投诉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诉求,要求终止调解。11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情况。以上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处理的相关法定职责。申请人因未达到牟利目的恶意申请行政复议,滥用救济程序,浪费行政资源。基于以上事实情况,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6日,李某山在某酒行花费110元购买了一瓶药酒。同年9月15日,李某山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被投诉举报人为某酒行,投诉举报内容为“我于2023年8月26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住所处购买酒水、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酒水为预包装展示并销售(按盒、瓶售卖)净含量500ml内泡制人参、枸杞(见附件产品照片)。1、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四条(十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2、白酒内泡制人参酒,依据相关规定人参须(人工种植五年及以下)才可作为食品原料,此酒无任何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第67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以上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制售或销售配制酒。综上,遂投诉举报。本投诉举报单的诉求为:依法赔偿并查处。”同月17日,市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次日,市监局决定受理李某山的投诉,并通过短信告知李某山。同年11月21日,某酒行经营者华某敬在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上签字,明确表示不同意投诉人的诉求,要求终止调解。同月22日,市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于11月24日通过短信告知李某山:“【乐清市场监管局】李某山:我局收到你关于某酒行的投诉,被投诉人已被我局立案调查。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投诉调解终止。特此告知。”李某山不服市监局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投诉举报信、付款记录截图、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短信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告知终止调解决定,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行为违法。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7日收到案涉投诉举报,因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于2023年11月22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11月2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山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温乐政复〔2024〕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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