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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5-27513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6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65号)

发布日期: 2025- 05- 27 10 : 20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某榕。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局长。

第三人:某便利店(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郑某静。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通过12315平台作出的案件办结回复,于2024年3月6日向本机关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某便利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被申请人11月28日受理,于2024年1月8日作出结案反馈回复内容为:经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因商家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特此告知。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被申请人以未在现场检查发现为由否定了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当时消费时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消费凭证、产品照片、购物全程视频,能认定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了该涉案产品并且存在违法事实,且被申请人不能仅仅以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违法商品而否定之前被举报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并且该理由非法定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通过12315平台作出的案件办结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一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接到申请人关于某便利店投诉后,于11月28日告知投诉人受理该投诉。2024年1月5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同日向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被申请人积极处理申请人举报线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申请人说自己拍了视频,我目前也没看到过,怀疑是申请人在搞假,可能是他自己拿过来放我店里,我没卖掉,他第二天再来我店里买这个东西。我店里是没有这个东西的,被申请人之前也来我店里调查过,店里就没有申请人说的这个产品。申请人并非正常的消费者,如果是正常的消费者,买到过期的东西第一时间就会反映,要么要求赔偿,要么提意见说这东西过期了不能再卖了,不会和申请人一样拍个视频,然后过好长时间再来反映说我卖过期食品。作为商家我对消费者肯定是负责的,因此我每月都会对一次,如果有过期的东西我肯定会处理掉不会再销售。申请人说我卖过期食品是不符合实际的。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0日,刘某榕在某便利店花费5元购买了一包“平江特产手撕豆皮”。同月21日,刘某榕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提出投诉,投诉对象为某便利店,投诉问题类型为食品安全,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投诉内容为“商家销售过期的食品,必须严查,我要求商家依法赔偿,现请求领导组织调解,如若商家拒绝调解,请领导投诉转举报依法查处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给于我。”同年11月28日,市监局受理了刘某榕的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刘某榕。2024年1月5日,某便利店向市监局出具了《关于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月8日,市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刘某榕:“经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因商家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特此告知。”刘某榕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消费记录、照片、现场笔录、关于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投诉和举报作出明确区分,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根据投诉单和申请人提供的截图等证据,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终止调解,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8日针对申请人刘某榕的投诉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温乐政复〔2024〕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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