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89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89号) |
申请人:汤某良。 申请人:赵某希。 申请人:汤某新。 申请人:汤某利。 申请人:张某芬。 申请人:汤某兴。 申请人:汤某存。 申请人:汤某宇。 申请人:张某林。 申请人:汤某岳。 申请人:赵某泉。 申请人:赵某松。 申请人:赵某朋。 申请人:赵某坚。 申请人:瞿某芬。 委托代理人:陈敏,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凯,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方励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柳市镇某甲村(原某乙村)村民,系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申请人的土地被征收后,依法应当享受相应补偿,但实际被征地农民的应得补偿和指标被他人冒领。2019年8月,申请人发现上述情况后,向柳市镇信访、诉讼等,柳市镇出具书面答复,证明征地户未得到征地养老保险指标和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事实存在。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向乐清市人民政府和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关于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的申请书》,按照《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乐政发(2003)7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职能机关,在柳市镇人民政府已查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被他人以弄虚作假方式冒领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停发冒名的非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是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追讨非法所得、处罚和停发养老保险事宜涉及多个部门,应当由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处理,不宜由其直属单位和下属机构处理。请求要求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停发冒名的非被征地人养老保险待遇,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08年4月21日乐清市征地事务管理所就柳市镇某乙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向乐清市人民政府请示,乐清市人民政府于次日同意征地补偿方案,其中“乐政征复[2008]3号”文件确定“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3名”、“乐政征复[2008]17号”文件确定“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4名”。后于2010年经柳市镇人民政府批准,上报“赵某奎等十三人”以及“童某柳等十四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根据柳市镇人民政府核准的名单,我局业务经办部门依法对上报的人员办理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第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1、《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以行政村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农民参保数按土地征用比例确定。具体参保人员,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双委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确定。本局根据柳市镇人民政府核准的名单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并无不当。2、2024年1月12日汤某良等十五位申请人向本局提交《关于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的申请》,认为柳市镇人民政府核准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名单错误,要求停发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并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以及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经本局经办部门核查,本局经办部门办理的参保名单与柳市镇核准的名单一致,并无出入,故依法回复各申请人。3、如果申请人认为核准的名单错误,应当依法向当时核准名单的单位提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9日,汤某良等15人向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关于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的申请书》等材料。其中《关于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的申请书》称,汤某良等15人为被征地农民,因政府职能部门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报的虚假名单未经核实给予确认,导致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应得补偿和基本养老保障待遇长期被他人冒领,按照《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乐政发(2003)75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履职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的职责,要求其履行:1、立即停发申请书所附证据材料2中冒名的非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2、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进行处理。2024年3月13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关于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的申请书〉的回复》,称经核查相关社保经办业务档案,其反映某甲村(原某乙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业务经办符合乐政发(2003)75号和乐政发〔2007〕35号文件规定。若其还有其他诉求,请向相关部门反映。汤某良等15人不服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停发、追缴及处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办字〔2019〕16号),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非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根据《乐清市社会保障中心机构编制规定》,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为事业单位,负责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核准支付、稽核等工作。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第一批)的通告》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一批),乐清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职能全部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根据《乐清市柳市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柳市辖区内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职能,全部划转至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的申请书、邮单、对《关于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的申请书》的回复、行政复议代理意见书、中共乐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6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第一批)的通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第一批)、乐清市柳市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询问笔录、询问录音、听取意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明确区分的主体,有不同的行政职能,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为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待遇的支付。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要求停止支付冒名非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但根据上述规定,该职权在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而非被申请人。申请人称应当由被申请人统筹处理,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有责令退回骗取社会保险金及罚款的职能。虽该条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但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仍保留处罚权相关的举报违法线索处理等职能。本案,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已核查并作出回复,已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审理的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具体履职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等并非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若不服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履职行为,应当针对该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综上,被申请人不具备停发养老保险待遇的职能;对有职权的案涉履职申请内容已在本案受理前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汤某良等15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