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26号) |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局长。 第三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军,总经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针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30日收到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立案的理由是商家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照,检测报告等仅能证明商家有生产经营资质,但不能证明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全部给予回复,对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对申请人提供在全国12315平台的实物图片等并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回复,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并未完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及第20令规定的职责,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而且被申请人没有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有问题的商品,减少消费者的损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规定,被申请人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产品知识、法律知识错误的行为应予纠正。申请人为涉案产品的消费者,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复议主体资格。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针对其举报(编号:1330382002023112642152923)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线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1.被举报产品附有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中产品照片中也明确有合格证;被举报产品经检测符合GB4806.7-2016国家标准,GB4806.7-2016标准的基本要求是符合GB 4806.1的规定。故,被举报产品符合GB4806.1-2016标准要求。2.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产品有异臭、破口、霉斑或污物等,且被举报产品经检测符合GB4806.8-2016标准。3.执法人员现场向纸杯中注入开水,未发现有渗出的水印,且被举报产品经检测符合GB/T27590-2022标准。4.被举报产品经检测符合GB4806.8-2016标准,该标准明确产品的原材料及添加剂的要求,不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1.申请人举报我们的东西,我们的东西是合法合规的;2.我们把所有的材料交给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了不予立案的决定;3.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到了我们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测、拍照,各种流程都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之内的;4.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并不是合理的,他当时提出的是要我们补偿他的钱。他提出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我们提供了检测报告和产品实际检测标准的方案。我们的检测报告是包含了他主张的检测符号的。 经审理查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有“某婚庆用品旗舰店”。2023年11月15日,邓某在该网店花费18.8元购买了1份一次性纸杯(50只)。2023年11月26日,邓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举报某公司,举报问题类型为标准化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为“……问题一一次性纸杯没有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GB 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二产品实物有异臭、破口、霉斑和污物,违反GB 4806.8-2022之4.2感官要求;三纸杯用开水进行渗透性能测试,观察到平板上有渗出的水印,用200g砝码产生的约2.0N的力测试,发现两个纸杯杯身挺度小于2.1N,属于不合格品,分别违反GB/T 27590-2022之5.3.1渗透性能要求和5.3.2杯身挺度要求……”同年12月15日,市监局对某公司作现场检查,现场情况为:“1.该公司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某商品房,现场正常经营;2.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发现有被举报的‘一次性纸杯’,包装上附有合格证;3.执法人员打开现场‘一次性纸杯’包装,未发现有异臭、破口、霉斑和污物等,在纸杯中注入开水,未发现有渗出的水印;4.该公司现场出示了纸杯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FHS23070538);5.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军配合。”同日,市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邓某:“经查,被举报产品是某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编号:NFHS23070538),符合GB4806.7-2016、GB4806.8-2022、GB/T27590-2022等标准,另被举报产品的外包装已标识有合格证,扫描合格证上的二维码能显示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综上,因无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我局决定不予立案。”邓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单、现场笔录、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已标识有合格证,申请人称涉案产品未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主张涉案产品有异臭、破口、霉斑和污物等,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产品存在上述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纸杯》(GB/T 27590-2022)第6条规定了专业的试验方法,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已按照该标准进行检测,申请人以自行设计的检测方法主张涉案纸杯不符合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立案应当满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涉案产品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情况,被申请人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未引用法条,但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针对举报(编号:1330382002023112642152923)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