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119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4〕119号) |
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局长。 第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荣。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乐住建发〔2024〕37号《关于对乐清市人民政府〔2023〕052号地块平整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于同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响应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业绩是单个合同软基就地(原位)固化处理工程,工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且在业绩证明文件要求中明确提到,如果是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至少包含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四方主体盖章的竣工验收意见,均可认定为证明材料。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业绩认定明显是错误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业绩证明文件“仅为该工程承保范围内的一部分验收记录,可招标公告明明是针对性的要求明确为软基就地(原位)固化处理工程,从未要求是工程全部的竣工验收文件,这也与项目本身的“地块平整项目”相一致。本案中,投诉人未经异议程序径行投诉,而被申请人也在没有异议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受理投诉,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请求撤销乐住建发〔2024〕37号《关于对乐清市人民政府〔2023〕052号地块平整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乐住建发〔2024〕37号《关于对乐清市人民政府〔2023〕052号地块平整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二、涉案行政决定书程序合法,不存在虚构事实。1.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投诉处理事先告知书》,申请人明知是被申请人寄送的《投诉处理事先告知书》,故意拒收邮寄材料,视为申请人自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而涉案决定书因落款时间笔误显示为2024年3月20日,但决定书作出的实际时间为3月27日,被申请人对此已经进行更正,并依法通知申请人。2.投诉人于2024年1月29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2024年2月1日招标人对投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投诉人于2024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函,上述过程证明案涉投诉已经经过异议程序,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的业绩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定。请求维持乐住建发〔2024〕37号《关于对乐清市人民政府〔2023〕052号地块平整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人)就乐清市人民政府[2023]052号地块平整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和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等参与了投标。2024年1月24日,被投诉人成为中标候选人。2024年1月29日,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2024年2月1日,招标人对投诉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2024年2月5日,投诉人向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投诉函,投诉请求为取消被投诉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内容为:1.被投诉人提供的业绩“温州市域铁路某线一期工程某车国内段A标段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被投诉人承建的某高铁隧道施工项目于2023年12月25日发生路面坍塌事故,导致3人死亡、4人轻伤,属于近三年内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024年3月27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乐住建发〔2024〕37号《关于对乐清市人民政府〔2023〕052号地块平整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投诉人投诉的被投诉人投标时提供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情况属实;投诉人投诉的被投诉人近三年内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缺乏事实依据。2024年3月28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投诉人和被投诉邮寄乐住建发〔2024〕37号《关于对乐清市人民政府〔2023〕052号地块平整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4月1日,被投诉人收到。被投诉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中3.7.3明确“(1)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②工程验收证明材料:专业工程: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1)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专业工程验收记录(应由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总承包工程: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1)竣工验收备案表,2)竣工验收意见(至少须含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主体盖章);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2)上述业绩中的建设规模和特征需从以上某项资料中得到明确体现,否则该业绩证明不予认可。若上述业绩中的建设规模和特征不能明确体现的,提供其他第三方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体现软基固化处理,并具备一定的承载力,否则该业绩证明不予认可。专业工程第三方证明材料应由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总承包工程第三方证明材料应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投标期间,被投诉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了《温州市域铁路某线一期工程某车辆段A标段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温州市域铁路站场与路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等。 某高铁隧道施工项目由被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某路桥工程展有限公司施工。 乐住建发〔2024〕37号《关于对乐清市人民政府〔2023〕052号地块平整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2024年4月3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更正通知书》,认为乐住建发〔2024〕37号《关于对乐清市人民政府〔2023〕052号地块平整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存在落款时间笔误,将落款时间更正为“2024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站场与路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营业执照、更正通知书、送达回证、邮政快递路径查询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业绩温州市域铁路某线一期工程某车辆段A标段工程为总承包工程,站场与路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仅为该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一部分验收记录,被申请人认定其提供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第三人投诉之前已经过异议程序,申请人称第三人未经异议程序径行投诉,与事实不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乐住建发〔2024〕37号《关于对乐清市人民政府〔2023〕052号地块平整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