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废止乐财国企管〔2020〕170号、〔2022〕25号、〔2022〕91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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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市管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 经我局研究,《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房租的通知》(乐财国企管〔2020〕170号)、《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助力企业纾困落实土地房产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乐财国企管〔2022〕25号)、《乐清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减租有关事项的通知》(乐财国企管〔2022〕91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乐清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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