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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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陈雪梅(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00)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卫医罚告〔2025〕10号),因当事人本人无法亲自签收,同时未委托他人签收,并且拒收我局向其邮寄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局无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6日 |